*ST大晟(600892):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0:40:27 中财网
原标题:*ST大晟: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等不当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中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第二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若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从事其他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具体
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或组织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管理制度,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除其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外,公司董事会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等情况进行问询,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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