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600892):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提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的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5人。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 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并任命。 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在下一次委员会召开前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是委员会的主要办事机 构,负责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工作组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工作组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工作组提供被提名人的工作经历、学历、任职资格及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工作组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提名委员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后续工 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相关 制度与本制度发生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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