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600892):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5人,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并任命。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位,自动失去委员会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在下一次委员会召开前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是委员会的主要办事机 构,负责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事项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下一 次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相关 制度与本制度发生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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