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60089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0:40:32 中财网
原标题:*ST大晟: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履行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
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
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
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
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董事会办公室、金融证券部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金融证券部,处理董事
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金融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金融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第五章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的考核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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