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60089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 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 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含两家) 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 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 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四)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一)公司连续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同一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 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 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择 优选取。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第二十二条除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出现以下情况 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 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第二十三条审 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 间,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 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解聘起始日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聘任起始日、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三十一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 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二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年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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