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002239):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0:55:53 中财网
原标题:奥特佳: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65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8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3,607,25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1%。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6月18日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至6月27日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示
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4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7月4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等公告。

5.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
并确定2024年9月6日为授予日,以1.26元/股的价格向110名激
励对象授予6,636.57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9月20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于2025
年4月16日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8.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于2025
年6月27日经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6月28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并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9.2025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2025年7月2日为预留部分的激励股票的授予日,以1.2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483.86万份限制
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5年8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完成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3,309,623,844股变更为
3,308,833,844股。

11.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3,607,252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锁定期
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
24个月和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
日起计算。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4年9月6
日,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9月20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
年9月20日届满。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下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解 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目前,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 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 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2024年净利润金额不少 于13000万元。当净利润考核目标完成度(A)< 80%时,公司层面不得解除限售;当80%≤A<90% 时,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当90%≤ A<100%时,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90%;当 A≥100%时,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的是本激励计划实施所 产生的激励费用摊销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金额。)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 报告(众环审字[2025]3300127号),公 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金额为105,779,287.79元,股份摊销费 用为13,965,707.34元,因此激励费用 摊销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 额为119,744,995.13元。按照净利润业 绩考核规定,2024年净利润考核目标完 成度(A)满足90%≤A<100%,公司层面可 解除限售比例为90%,满足部分股票解除 限售的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奥特佳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在激励期间分年度进行考核。各 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 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 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共 4个档次,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可解除限 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根据公司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优秀的有42人,良好的有66 人,个人层面均可解除100%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 售比例(N)100%100%8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
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对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108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共计23,607,252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一)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前从本公司离职或因个人原
因表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0名调整至11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9,141万股调整至6,636.57万股,预留数量由588万股
调整至1,659.14万股。调整后的预留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二)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鉴于公司在2024年6月实施了2023年度现金分红方案
(每十股0.085元),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P(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P0(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C(每股的派息
额)。按此方式调整,授予价格由1.27元/股调整为1.26元/股。

(三)2025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483.86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预留
权益总量为1659.14万股,减去上述1483.86万股后,未授出的股
份数为175.28万股,此部分股份作废失效。

(四)2025年8月2日,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后有2位激励
对象离职,公司完成了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9万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10名变更
为108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减少至65,575,700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1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8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23,607,25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1%。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首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本次可申请 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份 数量(万股)本次因公司 业绩考核结 果导致需要 部分予以回 购注销的限 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剩余批次尚 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 股)
田世超董事、副总经理10838.884.3264.80
周建国副总经理16960.846.76101.40
朱光副总经理8028.83.248.00
何斌副总经理15555.86.293.00
窦海涛董事会秘书8329.883.3249.80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 有重要作用的核心技术及业5,962.57002,146.5252238.50283,577.5420 

务骨干人员(103人)    
合计6,557.57002,360.7252262.30283,934.542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同时,相关人员在买卖股票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
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设置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涉及解除限售的108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本次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8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
事宜,对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23,607,252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0.71%。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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