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30071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9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9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新沂市珠江路18号,公司4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振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54,842,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36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4,765,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8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7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5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李振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775,8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153%。 1.02选举李明澈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775,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140%。 1.03选举束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775,8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127%。 1.04选举古淑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775,8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127%。 1.05选举吴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775,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140%。 表决结果:李振斌先生、李明澈先生、束珺女士、古淑敏女士、吴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刘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775,8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101%。 2.02选举李包产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775,8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101%。 2.03选举郭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775,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114%。 表决结果:刘涛先生、李包产先生、郭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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