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股份(30044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1:10:16 中财网
原标题:金雷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2名。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及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决策作参考。

第十三条为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可通过董事会秘书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洽谈后,形成的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备忘录等相关文书草案。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协助。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战略委员会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委托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充分反映与会委员对所审议事项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中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持人姓名、出席会议及缺席会议情况、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议题、会议记录人姓名等。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相同。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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