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600526):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1:15:47 中财网
原标题: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如有)。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
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
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
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
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
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
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
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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