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600526):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21:15:47 中财网
原标题: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 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和违规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或离职半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第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与组织办理相关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第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时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账户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公司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对此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6个月后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的,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浙江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该编号与问询函编号保持一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
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
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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