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线缆(00120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线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08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03,926,432股,发行价格为11.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14,899,990.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805,402.2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11,094,587.80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3日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19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1,49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少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19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为人民币121,109.46万元。鉴于上述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作出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或基于项目投资招议标及合同约定,公司对于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和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细则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设备部等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三)财务部定期统计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将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制成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抄送保荐机构。 (五)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可以满足公司运营效率的要求,提高公司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 9 28 年月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且确保募集资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 峰 姚伟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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