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000521):股东会议事规则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履行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五)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九条 每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三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章 股东会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等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等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等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股数; (三)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其他人员可以旁听股东会。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在事先通知的时间后宣布开会,但最迟不得推延三十分钟:1、只有一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会议现场; 2、不足三分之一的董事在会议现场; 3、其他导致会议无法及时正常召开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第五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应对非关联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前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说明某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股东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在会议上决定关联股东是否回避。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的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非关联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决定。如异议者仍然不服,可在股东会召开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董事的提案,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 股东会统一安排会议发言时间,在进行会议各议题报告、会议表决和公证、人证及其他议程时,不进行会议发言。 第六十一条 股东如要求在会议上发言,或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应于会议召开前进行登记,由会议秘书处统一安排,主持人点名后按顺序发言。 发言顺序原则上按持股数多者在先的原则进行。股东也可在会议召开期间,随时要求发言。 第六十二条在会议进行过程中,股东临时决定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出问题或发言。 第六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对于与股东会议程、议题或议案的发言无关的可以予以制止。 第六十四条会议秘书处应当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发言内容,并将发言记录及时报送大会主持人。 第六十五条对于股东提出的问题、质询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本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在会议过程中的适当时间逐一或择要予以回答、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六条在会议发言完成以后,主持人应当就会议上述发言进行概要总结,并就发言过程中没有当即回答或说明的问题择要进行回答和说明。如果与会股东要求,主持人认为必要,经到会独立董事同意以后,主持人可以决定延长会议发言的时间。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召开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时休会。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决定休会时,应当说明复会的时间。休会与复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一次股东会的休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七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报酬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五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六条 中途自行退场而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票。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四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六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章 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第八十八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八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照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九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进行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且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公司在公告股东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聘请出席股东会的律师依据本规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并参照国家监管机关就上市公司股东会所颁布的规范意见办理。 第九十三条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