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603306):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部分现金对价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支付)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富创优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优越”)9.93%股权、深圳市洇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洇锐科技”)100%股权、深圳市富创优越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以下简称“富创壹号”)、深圳市富创优越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以下简称“富创贰号”)、深圳市富创优越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以下简称“富创叁号”),并向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富创优越、洇锐科技、富创壹号、富创贰号、富创叁号的股权/出资份额,富创优越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立项、环保批复、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洇锐科技、富创壹号、富创贰号、富创叁号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完成后,富创优越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畴,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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