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环能(873703):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00:07:16 中财网
原标题:广厦环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5-069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1《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 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股东利益,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机构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以下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七)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八)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十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及时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资产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及程序,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占用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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