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瀚微(30061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执行事务需要时,有权聘请独立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用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和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及审计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问的报酬。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二名及以上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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