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瀚微(300613):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1:06:13 中财网
原标题:富瀚微: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1. 原则
1.1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致力向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潜在投资者)提供均衡及容易理解的公司数据。

1.2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
? 与股东持续保持对话及鼓励彼等与公司积极沟通;及
? 制定本股东通讯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及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2. 目的
2.1 本政策旨在:
? 促进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有效沟通;
? 鼓励股东积极与公司建立密切关系;及
? 促使股东有效地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

3. 沟通渠道
3.1 公司通讯
3.1.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香港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公司通讯”乃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下列文件:(a)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外聘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任表格。

3.1.2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3.1.3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为支持环保,公司鼓励股东通过公司网站浏览公司通讯。

3.1.4股东有权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语言(英文及/或中文)及收取方法(印刷本或电子形式)。股东宜选择以电子形式收取公司于网站上登载的公司通讯,并向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电邮地址,以便收取有关刊发公司通讯的电子邮件通知。股东可随时更改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英文及/或中文)和收取方式(印刷本或电子版本)。

3.2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公告及其他文件
3.2.1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登载公告(就内幕消息、企业行动及交易等事宜)及其他文件(例如章程)。

3.3 公司网站
3.3.1公司网站(www.fullhan.com)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如主要业务活动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有关企业管治以及公司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架构及职能的有关信息。

3.3.2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登载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内的资料及登载在深交所网站内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文件(如有)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3.3.3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公司网站上所载之信息将定期更新。

3.4 股东会
3.4.1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是公司与股东沟通的首要平台。

3.4.2公司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在股东会上提呈之决议案的相关数据,所提供的数据应是合理所需,以便股东能够就提呈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3.4.3公司鼓励股东参与股东会或在彼等未能出席股东会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3.4.4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长、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会辖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或其代表以及外聘核数师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会,并在会上回答股东提问(如有)。

3.5 股东查询
3.5.1公司已于其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

3.5.3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其他
4.
4.1 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4.2 本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4.3 本政策的解释权归于董事会。董事会可根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对本政策之修订自董事会相应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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