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为: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2 ——
指引第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
公司。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
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十二条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四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666.6668万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666.6668万股,无其他
种类股。 | 第二十四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666.6668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666.6668万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元,无其他种类股。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三十一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三十五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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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
利,承担同种义务。 |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四十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持股数量及信
息使用用途和保密承诺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后予以脱
敏提供。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
|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七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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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五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 |
| |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50%的股份;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
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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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十一条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 | 第五十八条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部门另有规
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
第四十三条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六十条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
| |
|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
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 |
第四十六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
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为股东会的召集
人。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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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 第六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支持, |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
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
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
确说明提案之间的关系、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
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
明。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证明文件,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需要的股东持股比例。股东
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
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
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情
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说明作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
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临时提案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
| |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
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
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
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
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
| |
|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第七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
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
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
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
新增 | 第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该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
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八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 |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八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或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或合伙企业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
|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七)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
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第六十五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八十三条
......
委托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八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四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九十二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
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
| |
|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批准、修改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
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
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
司股份。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
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
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
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
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
为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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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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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 第一百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
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 |
无效,重新表决。 | 新表决。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
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
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则所有关联股
东免于回避,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
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
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
起诉。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
|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一百〇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第一百〇三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除独立董事外)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非职工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 |
| |
| 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 |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一百〇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一百一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八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一十七条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
| |
| |
|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公司法》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期限尚未届满;(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
| 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
第一百〇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 第一百二十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
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
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
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
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9名(包括3名独立董
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
事人数还应满足相关法规、证券监管规定。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由9名(包括3名独立董
事)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人数还应满足相关法规、证券监管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
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 |
| |
| |
| 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
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
单独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
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事项的权限如下: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还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第一百三十条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权限范围
内对下列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活动。
股东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如下(如
构成关联交易,应按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
| 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已
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
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
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
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
上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
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
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
易,由总经理审批;但若总经理为关联自然人的,则该
等关联交易仍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
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
司,应当以公司约定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判断是否适
用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有
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条所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
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已按照本章程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三十八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本章程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 |
|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并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除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
换程序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公
司及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
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
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义务,
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主动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五十三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
|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款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应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至少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2)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五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除前
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
| 故被免职。
第一百五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百六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六十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
|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
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
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
业秘密,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
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 删除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情形以及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公司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第一百七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劳动合同规定。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应当由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
......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可与董事会、股东会沟通,要求排除妨碍。
......
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及时回复相关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
|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
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
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若存在未弥补亏
损则不得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
之七十的;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公
司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将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
投资或经营;
(四)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第一百九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
|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
几种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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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之一种或几种
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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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选取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
公司与公司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
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
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
百〇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
|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
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 |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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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