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创业慧康(300451):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1:10:56 中财网
原标题:创业慧康: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9月)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原则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有控制/股权投资关系的单位;(四)与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担保对象的除外)。

第八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上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所处行业前景、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八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被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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