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605088):冠盛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1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8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8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及表决程序......................................................................9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10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11 第八章 董事会有关工作程序....................................................................................11 ................................................................................................................123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职工人数300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使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规定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关联交易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设立专门委员会时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开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方式、传真或电话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董事会有关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决策对外投资的权限和金额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2、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年度银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重大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亦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和总经理在行使董事会审批资金使用的授权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司应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3、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银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担保合同。 (三)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专门工作机构根据股东等提名确定。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研究,以判断其可行性。认为可行的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指派专人或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立即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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