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605088):冠盛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1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2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4 第五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以就任时确定的届满期限为准);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25%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内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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