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605088):冠盛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1:26:13 中财网
原标题:冠盛股份:冠盛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1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3
第四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或经营单位)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3、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的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从重惩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
(四)撤职;
(五)经济处罚;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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