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00279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拟在本次发行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将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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