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00220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等在发生符合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秘密豁免披露审批表》《商业秘密豁免披露审批表》或者《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审批表》。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相关申请需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并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或者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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