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002209):《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5:56:11 中财网
原标题:达 意 隆:《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设或者与第三方新设企业、公司对现有或者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追加投资等;
(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

(三)基金投资(含与专业投资者共同设立私募基金或者认购基金份额等);(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本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告日不得超过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时限。

第十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相关交易事项及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者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者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各方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相关部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在与财务部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状况、项目方案、市场销售和生产能力、原材料、劳动组织、股份结构、资金来源、成本预算、财务状况、结论。

(四)相关部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委托理财
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决策程序:
(一)委托理财由财务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针对利率变动及风险评估编制委托理财方案;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委托理财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委托理财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入的委托理财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核对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应将收到的本金及收益及时入账。

第二节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二十六条项目小组(具体对外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由总经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的项目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项目负责人初审。

第二十七条初审通过后,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者投资合作意向书。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或者项目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者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依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股权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股权投资合同或者协议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股权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者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四条项目小组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五条项目小组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项目总经理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增加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项目小组负责整理归档。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八条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者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发生或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四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上述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八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者专项审计。

第五十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二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者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九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六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关联交易;
(十)《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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