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00220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置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审计部设经理1名,专职审计人员若干。 审计部经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经理的考核。 第七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工作背景。 第十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部门、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部和审计部人员不得参与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经理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若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进场后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 (三)建立和保存审计档案;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审计档案的调阅须先经审计部经理初步审核,再呈报董事长批准。审计档案按使用期限的长短和作用大小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四)实施后续审计监督。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部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不一致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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