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00220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与有效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的保密责任,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信息,及相关信息的持续变更过程,具体包括:(一)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6、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7、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0、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标准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上述(三)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含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含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要及时进行报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的第一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诉讼。 4、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积达到第一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监管事项 1、监管部门发出的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七)其他事项 1、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2、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的承诺事项; 7、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8、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含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八)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1、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5、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协议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该股东应及时进行报告;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等情形时,应及时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下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情况的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九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电话、短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提供进一步的相关文件,报告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对于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全体董事或者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2个交易日内,将股份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通过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跟进其岗位情况,负责其工作岗位管辖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能及时上报或者不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不一致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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