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002209):《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及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五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六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质。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质、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队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万元(含)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万元至 500万元(含)之间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或者会计年度内累计捐款总额超过 500万元,但未超过 1,000万元(含)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单笔捐赠金额或者会计年度内累计捐款总额超过 1,000万元或者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捐赠,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履行前述(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四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公司)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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