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002209):《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工作办法》 (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5:56:18 中财网
原标题:达 意 隆:《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工作办法》 (2025年修订)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工作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交流和沟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流程,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接待与沟通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工作,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在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通过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络或者刊物、公司网站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接待工作及其流程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公司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沟通;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1),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现场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媒体人员身份(查询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对与特定对象基于公司实地调研或者电话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后,由专人负责对沟通记录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

第十八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3),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章问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1: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一、来访人员基本信息    
来访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来访联系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个人 □机构 □媒体 □其他    
来访人员名单:    
序号姓名职务单位联系电话
     
     
     
     
     
来访时间:    
二、来访人员关注内容(可另附调研提纲)    
关注内容    
其他需求    
三、接待确认信息    
接待时间    
接待人员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 2:
承诺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 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 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 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 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如有,可 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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