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002209):《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6:00:37 中财网
原标题:达 意 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2025年修订)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2025年修订)
为完善和健全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和《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1、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若出现二级市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损除外),公司可以考虑回购部分股份。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七)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
5、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面临目前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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