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3008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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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6:05: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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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回盛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5年9月)

武汉
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5年 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武汉
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武汉
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一)独立董事;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是指为公司的员工、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四)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六条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除此之外无其他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薪,也不领取津贴。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董事薪酬按照其除董事之外的职务所对应的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发放,不领取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采取年度考评方式,围绕工作业绩、责任担当、职责履行、全局观念等方面进行考核,按年发放。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第十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查时,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降薪或扣除薪酬的情形为: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违规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月薪结算周期从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薪资一般以人民币发放。每月薪资发放日为次月十五日,如逢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二条 绩效奖金依据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相应地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确保薪酬实际购买力不降低,并作为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个人业绩或能力突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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