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为1元人民币。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7,070.7084万股,均
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7,070.7084万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
优先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
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
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
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
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
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
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
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
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
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
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
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
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
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
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
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
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
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
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
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交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且经董事会同意
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且经董事会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
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以及中介机构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相关意见。
……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
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相关
意见。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
前,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监事、独立董事
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
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
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
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
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
予以监督。 | 第八十二条……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
主持人向股东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
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
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
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
东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
并且由出席会议的律师、独立董事予以监督。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
拟选人数(即差额选举),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
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 第八十四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选举
二名以上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即差额选
举),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
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
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
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或者差额选举
中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由部分人士可当选的不
足人数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
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或者差额选举中2位以上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由部分人士
可当选的,不足人数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
第八十四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提名(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
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
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
交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
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 第八十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
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
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
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
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
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
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满足法律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辞任
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满足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
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 删除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根据本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
事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四)拟定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
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事项的权限如
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 认缴出资权利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
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30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下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
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决定下列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
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
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不含对其他企业投
资)、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
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
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九)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
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或接
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
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 对外投资(不含对其他企业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八)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上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
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
第一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
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
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
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
|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
| 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七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各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
|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
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
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
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
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
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即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6、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
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
当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
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
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
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
改正。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即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
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6、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
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
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
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
第(二)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
(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总经理,其含义与“总经理”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经理”相同。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含义与《公司法》中“经理”、
“副经理”相同。
(五)财务总监,其含义与《公司法》中的“财务负责
人”相同。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达到”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
到”都含本数;“不足”、“低于”、“多于”、“少于”、“超
过”、“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