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000878):中联评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原标题:云南铜业:中联评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 的回复 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答复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南铜业”)于2025年9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300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中心组织评估项目组对《问询函》的答复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核查,并出具了本核查意见,现将核查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问题3.关于标的资产的矿业权资产 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的矿业权资产包括三项采矿权资产和一项探矿权资产。(2)标的资产于历史期依照当时评估情况支付拉拉铜矿、红泥坡矿区铜矿的相关采矿权价款,未对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以下简称大田隘口镍矿)进行评估并缴纳采矿权价款。(3)标的资产红泥坡矿区铜矿采矿权的有效期至2038年,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中预计生产期持续至2046年。(4)大田隘口镍矿未实际开采,无销售收入,其账面全额计提为零,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中也以账面值(0元)列示。(5)2024年下半年,标的资产通过拍卖取得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合同签订后标的资产一次性缴纳2.7亿元矿业权出让收益,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中按照账面价值2.73亿元确认评估值。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补充披露本次评估中相关采矿权较此前评估或登记资源储量是否新增,相关出让收益计提与缴纳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补缴风险,是否充分考虑相关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续期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2)结合相关法规要求,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持有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是否需承担相关规费缴纳、生态修复等相关义务,如是,进一步披露相关义务对后续财务状态的影响,评估值确定为0是否准确公允。(3)探矿权的具体取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方,拍卖成交相关情况等,截至回函日探矿权“探转采”进展与勘查程度,是否处于详查阶段,转为采矿权、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具备开采条件的时间,本次资产评估中按照账面值确认探矿权评估值的公允性,是否考虑后续探矿权开采预计发生的资本支出及其对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影响,并结合前述情况及该探矿权的地理位置、资源储量、后续预计支出、对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该探矿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补充披露本次评估中相关采矿权较此前评估或登记资源储量是否新增,相关出让收益计提与缴纳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补缴风险,是否充分考虑相关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续期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 (一)拉拉铜矿采矿权主矿种铜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不存在补缴风险,主矿种铜的新增资源量已在评估计算中充分考虑;伴生矿种已计提相应负债,并由交易对方出具了相关承诺;拉拉铜矿不存在采矿权续期事项 1、拉拉铜矿主矿种铜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不存在补缴风险,主矿种铜的新增资源量已在评估计算中充分考虑 拉拉铜矿的主矿种铜于2016年按照《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等规定进行了有偿处置,有偿处置的铜金属量为348,627.00吨。根据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出具2025 的《四川省会理市拉拉铜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截至此次评估基准日 年3月31日,有偿处置的铜金属量尚余140,696.00吨未开采;除上述已经有偿处置的剩余铜金属量140,696.00吨外,本次储量核实拉拉铜矿新增铜金属量为4,171.00吨(占合计铜金属量的2.88%),尚未进行有偿处置。 根据《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川财规【2023】10号)第十五条规定,未有偿处置资源量的有偿处置时点为“在已缴纳出让收益(价款)对应140,696.00 的资源量耗竭后”。拉拉铜矿已有偿处置的铜金属资源量 吨尚未耗竭,尚未触发新增铜金属量出让收益的缴纳义务,因此,拉拉铜矿的主矿种铜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存在补缴风险。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时,应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根据《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1.2% 铜的出让收益率为 ,此次评估据此计算上述未有偿处置铜金属量的出让收益。经估算,新增未有偿处置资源量4,171.00吨的出让收益的缴纳年限为2031年,金额为143.28万元,该金额已在评估中作为现金流流出,因此拉拉铜矿前述新增铜资源量已在评估计算中充分考虑。 2、拉拉铜矿伴生矿种已按照规定计提对应负债,且由交易对方出具了相关承诺 凉山矿业2016年根据《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等规定的要求就拉拉铜矿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和有偿处置,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后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标的公司据此结合拉拉铜矿伴生矿的销售收入及出让收益率计提了2023年5月1日至评估基准日伴生矿出让收益并确认负债781.12万元。 因《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等规则对2023年4月30日之前类似拉拉铜矿伴生矿的情形应如何计算和缴纳出让收益规定不明确,且2016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未估算伴生矿铁、金、银的资源量,采矿权评估时无法估算其对应的价值。标的公司对该部分可能缴纳的拉拉铜矿伴生矿出让收益未计提负债。就此,交易对方云铜集团出具了相关承诺:“如主管部门要求标的公司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施行前标的公司的矿产开采行为补缴金、银、铁矿矿业权出让收益金,或标的公司因未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施行前的金、银、铁矿矿业权出让收益金事宜遭受经济损失,则本公司承诺按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拉拉铜矿采矿权不存在续期问题 2036 12 2031 6 拉拉铜矿的采矿权有效期至 年 月,而此次评估测算至 年 月, 因此不存在采矿权续期问题。 (二)红泥坡矿区铜矿采矿权已进行有偿处置,无新增资源量,不存在出让收益的补缴风险;采矿权评估利用的保有资源量已全部有偿处置,无需考虑出让收益的缴纳;采矿权续期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评估值无影响1、红泥坡矿区铜矿采矿权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无新增资源量,不存在出让收益的补缴风险 红泥坡矿区铜矿采矿权评估利用的矿种为铜金属。根据《四川省会理县红泥坡矿区铜矿勘探报告》《四川省会理县红泥坡矿区铜矿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此前评估或登记的铜金属资源量为592,881.00吨,已按照规定进行有偿处置。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红泥坡矿区为在建矿山,无新增资源量,因此不存在出让收益的补缴风险。 2、红泥坡采矿权评估利用的保有资源量已全部有偿处置 此次评估利用的铜金属资源量为592,881.00吨,与已经有偿处置的资源量一致,因此无需考虑出让收益的缴纳。 3、红泥坡采矿权续期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采矿权评估值无影响红泥坡采矿权证书的有效期为至2038年,而在此次评估过程中,红泥坡采矿权估算的服务年限至2046年,长于采矿权的有效期,因此预测期应至少进行一次延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红泥坡铜矿预测年限至2046年,即在2038年采矿权证书到期后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因此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估值产生影响。 采矿许可证到期续期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登记费、公告费及手续费等。根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登记费的收取按照矿山规模,大型矿山的采矿登记费约为500元;公告费及手续费等金额也都较低,对评估值基本无影响,故本次评估未考虑红泥坡铜矿续期的其他费用,符合矿业权评估时的通行做法。同时,续期后开采的资源量已经全部有偿处置,因此续期时无需再缴纳出让收益,也不会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估值产生影响。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之“2、矿业权”之“(1)采矿权”部分进行补充披露。 二、结合相关法规要求,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持有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是否需承担相关规费缴纳、生态修复等相关义务,如是,进一步披露相关义务对后0 续财务状态的影响,评估值确定为 是否准确公允。 (一)结合相关法规要求,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持有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是否需承担相关规费缴纳、生态修复等相关义务 2009年6月,标的公司通过探转采获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7月23日。2009年至2010年,标的公司对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进行了小规模试验性开采,在矿山建设上仅开展了修筑临时公路,少量的表土剥离,局部开采了少量原矿进行试生产。由于试生产期间红土镍矿及伴生矿的选矿综合利用指标不理想及全球镍金属价格低迷等原因,2010年末开始基本暂停了试生产,2015年矿山正式停产。停产后该采矿权相关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已全额计提了减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凉山矿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凉山矿业就其持有的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涉及的相关规费缴纳、生态修复等义务的履行情况如下: 1、采矿权价款及采矿权出让收益 (1)采矿权价款 根据凉山矿业提供的书面资料,2005年6月3日,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成都地质调查所、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与凉山矿业签署《四川省会理县大田隘口铜矿普查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成都地质调查所将四川省会理县大田隘口铜矿探矿权转让给凉山矿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00万元。根据凉山矿业提供的付款凭证,凉山矿业已经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该次探矿权转让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根据凉山矿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凉山矿业于2008年完成了该矿区的勘探工作,申请进行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并于2009年6月5日首次取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根据上述探转采当时有效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探矿权人在其勘察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凉山矿业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系凉山矿业作为探矿权人在其勘察作业区内申请的采矿权,根据上述规定,其在探转采过程中无需对采矿权进行评估,无需缴纳采矿权价款。 2 ()采矿权出让收益 根据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于2005年7月24日出具的《关于<四川省大田隘口铜矿普查>项目勘查资金来源的函》(川冶勘函〔2005〕103号),四川省会理县大田隘口铜矿普查探矿权的勘查资金均为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成都地质调查所自筹。根据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于2005年9月8日出具的《关于“四川省大田隘口铜矿普查”探矿权转让情况的说明》(川冶勘函〔2005〕140号),《四川省大田隘口铜矿普查》探矿权为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成都地质调查所于2001年3月23日以申请方式取得。 《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1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照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二)《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已转为采矿权的,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根据《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10号)规定,对于“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矿业权出让收益应按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凉山矿业已经支付了探矿权成交价款。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和《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应在开始生产并形成销售收入后按照出让收益率缴纳出让收益。 报告期内,凉山矿业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未实际开采,尚未动用资源量,无销售收入,尚未产生缴纳义务,因此,凉山矿业2025年2月19日按照0元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了非税收入申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凉山矿业未收到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异议。 2、采矿权使用费 根据凉山矿业首次取得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时有效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241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以及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报告期内,凉山矿业已按照上述规定逐年足额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不存在欠缴采矿权使用费的情况。 3、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报告期内,凉山矿业未实际开采大田隘口镍矿,不涉及资源税的缴纳情况。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规定,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并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此外,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 根据凉山矿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凉山矿业已经根据在银行账户中设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已足额预存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及土地复垦费用,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5 部令第 号)(以下简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根据凉山矿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凉山矿业已经根据上述规定,编制了《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公告》(2024年第58号),上述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该方案总投资额约为18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大田隘口镍矿已进行了部分土地的复垦,凉山矿业后续将继续依照上述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相应的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 (二)进一步披露相关义务对后续财务状态的影响,评估值确定为0是否准确公允 1、相关义务对后续财务状态的影响 (1)采矿权使用费 对于后续每年需承担的3,000.00元采矿权使用费缴纳义务,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费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第三条的规定,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同时,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规定,企业应当将弃置费用按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一旦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预计负债的所有后续变动应在发生时确认为损益。由于该采矿权在2010年末开始就基本暂停了试生产并在2015 年正式停产,未来也无开采规划,相关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已结束,因此,后续将在该采矿权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损益。 2、该采矿权评估值确定为0的公允性 由于该采矿权已长期停产,相关采矿权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而且前述采矿权使用费缴纳义务、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履行不会影响该项采矿权资产本身的账面价值和评估值,因此该采矿权评估值确定为0具有公允性。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之“2、矿业权”之“(1)采矿权”部分进行补充披露。 三、探矿权的具体取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方,拍卖成交相关情况等,截至回函日探矿权“探转采”进展与勘查程度,是否处于详查阶段,转为采矿权、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具备开采条件的时间,本次资产评估中按照账面值确认探矿权评估值的公允性,是否考虑后续探矿权开采预计发生的资本支出及其对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影响,并结合前述情况及该探矿权的地理位置、资源储量、后续预计支出、对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该探矿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探矿权的具体取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方、拍卖成交相关情况等1、拍卖的基本情况 根据出让方及矿业权交易平台于2024年7月编制的《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川公共矿拍[2024]009号)等拍卖出让文件,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的出让人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其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的拍卖出让工作。该探矿权的勘探矿种为铜矿,地理位置为凉山州会理市,拍卖时的勘查工作程度为“已完成普查工作”,面积为48.3407平方公里,出让方式为拍卖(确定竟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为“采用无底价增价方式竞拍,价高者得”),拍卖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于2024 8 22 年 月 日组织实施了现场拍卖活动。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共有8家竞买人参与竞拍,经过35次出价,凉山矿业最终以2.7亿元成交。 2024年12月16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向凉山矿业核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基本信息如下:
(1)凉山矿业参与竞拍的背景原因:铜矿资源紧缺的现状促使凉山矿业等铜业企业积极布局铜矿储备资源,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毗邻凉山矿业已有的红泥坡铜矿和拉拉铜矿,凉山矿业对其已有了解并且与已有铜矿具备联合开采价值 近十年来全球铜矿产量维持低增速,全球铜矿供给缩紧趋势进一步强化。而且全球范围内的大型铜矿主要分布在南美、非洲、澳洲等地区,国内铜矿资源储量总体上较为匮乏。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铜产品消费国,铜矿自给率相对不足,高度依赖进口,自给率低。近年来,我国铜矿石产量与进口量之间的缺口不断扩大,铜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预计国内铜矿供应偏紧的态势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 在这种形势下,凉山矿业等铜业企业都在积极布局和强化铜资源储备能力;同时,国家对铜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重视,推动了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与整合。 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所在矿区为凉山矿业红泥坡矿区铜矿床已知矿体向南东方向的延伸部分,同时距离凉山矿业拉拉铜矿距离也较近。2021年以来,凉山矿业就一直关注该矿权,并联合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开展过资料收集工作,对其资源禀赋及与红泥坡铜矿、拉拉铜矿的协同开发价值有一定了解。 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与凉山矿业红泥坡铜矿、拉拉铜矿位置示意图(2)竞拍前凉山矿业所做的主要工作: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和论证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参与竞拍的必要性及报价策略等进行了审慎论证和决策在得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拟拍卖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的信息后,凉山矿业高度重视,在前期已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委托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就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进行了技术尽职调查。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收集整理、现场调查和访谈、采样测试、综合研究、核查勘查工程质量和钻孔质量、矿体圈连、资源量估算等方式进行尽调和论证分析。 经调查:该矿区毗邻红泥坡铜矿,拟设矿权已揭露矿体是红泥坡落凼组铜矿体往东南延伸部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可类比拉拉铜矿和红泥坡铜矿,未来开发时可通过延伸拓展红泥坡铜矿开拓系统并采用红泥坡铜矿采矿方法;未来有望实现与红泥坡铜矿采矿权合并,从而使用同一开拓系统,节省投资,增强矿山盈利能力,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矿权已实施的钻孔采样质量及化验分析结果基本可靠,矿权内资源量已经达到中型,且有进一步找矿的潜力,资源具有一定优势。 在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凉山矿业对参与投标的必要性及报价策略等进行了审慎论证和决策,并最终竞得该探矿权。 (二)该探矿权的当前情况:拍卖时的勘查工作程度即为已完成普查工作并已出具了经专家评审的普查报告;2025年3月凉山矿业已完成详查实施方案并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履行完成了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并已按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凉山矿业已经就后续工作形成了明确的工作规划并在有序开展中 1、拍卖时点的探矿权勘查阶段为“已完成普查工作”,拍卖中计算起始价时相关系数采用的为“详查阶段”的对应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矿权勘查工作划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其中各阶段的目的任务和探求资源量的类型情况如下:
拍卖过程中,出让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在依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确定该探矿权的出让起始价(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査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时,对于“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采用的为“详查阶段”的对应系数。 2、已完成详查实施方案并履行完成了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根据评审意见书,详查实施方案中的主要工作“基本满足详查需要”,并且根据已有矿体的空间分布,分重点区和一般区开展勘查,即“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开展详查,未发现矿化的一般区开展普查” 凉山矿业取得该探矿权后,积极开展后续相关工作。2025年3月,凉山矿业委托专业机构四川省综合地质调查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详查实施方案”),2025年3月31日取得了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书,其后完成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的评审结果公示。 根据评审意见书:(1)“《方案》收集利用了区内勘查成果资料,开展了踏勘调查,编制依据较充分。勘查技术方法手段、工作部署总体合理,技术及质量要求具体可行,主要实物工作量基本可满足详查需要。经费概算有据。同意通过审查。”(2)“按照‘综合勘查、主次兼顾,目标明确、投入适当整体部署、分步实施,科技引领、绿色勘查,因变施策、适时调整’的原则部署工作,分区段、分阶段、分层次实施勘查。采用地质测量、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综合研究等手段,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开展详查,未发现矿化的一般区开展普查。”3、目前凉山矿业已经按照经评审公示的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即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开展详查,同步对未发现矿(化)体的一般区开展普查,并就后续工作形成了明确的工作规划 该探矿权在拍卖时已完成普查工作,已经具备开展详查工作的条件,为进一步夯实出让方的前期普查工作和进一步了解该探矿权的资源储量情况,凉山矿业按照经评审公示的详查实施方案,在第一年度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即原普查已知矿体及外围找矿潜力大的区域)开展详查,并对未发现矿(化)体的一般区(重点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开展普查。其中,2025年凉山矿业已在8.02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开展详查工作,2025年计划新增实施钻孔17个,目前已完成12个钻孔的施工。 2026 2027 2028 凉山矿业计划 年底完成详查工作, 年完成勘探, 年取得采矿 权证。 (三)转为采矿权、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具备开采条件的时间 从目前勘查掌握的情况看,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的铜资源量确定性较高,具体体现如下: 1 、该探矿权在拍卖时已完成普查工作,已编制详查实施方案并进行了评审公示,目前已按详查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对该探矿权铜资源量进行了进一步确认 依据2024年拍卖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的该矿普查报告,本矿区推断类铜金属量4.2万吨,平均铜品位0.53%。在拍卖时该探矿权已完成了普查工作,并且凉山矿业已于2025年3月编制完成了《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详查实2025 3 31 施方案》, 年 月 日取得了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书,其后完成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的评审结果公示。 同时,在竞拍前凉山矿业委托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探矿权技术尽职调查报告。在取得该探矿权后,凉山矿业通过地质测量、钻探施工等勘查工作,对该探矿权铜资源量进行了进一步确认,该探矿权的铜金属量预计远超拍卖时相关报告中的资源量。 2、该探矿权的各项勘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且从其与红泥坡铜矿、拉拉铜矿的地理位置及矿山条件分析,该探矿权未来具有较高的可采性 如上所述,目前该探矿权的勘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同时,该矿区毗邻凉山矿业红泥坡铜矿,为红泥坡铜矿的延伸部分,与红泥坡铜矿采矿权位置相近,红泥坡铜矿北部有已生产多年的拉拉铜矿,三个矿区处于同一成矿带,在区域成矿环境、成矿条件、成矿机理和矿体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而且考虑到该探矿权毗邻红泥坡铜矿,未来有望实现与红泥坡铜矿采矿权合并,具有较高的可采性。 因此,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未来转为采矿权的确定性较高。按照当前计划,拟于2028年取得采矿权,然后开展建设投资开采,按1-2年各种前期工作准备测算,预计2030年左右可具备开采条件,后续公司结合不同矿的资源开采节奏决策最终开采时间。 综上,凉山矿业已完成详查实施方案并已按方案开展了相关工作,已经就后续工作形成了明确的工作规划并在有序开展中,从目前勘查掌握的情况看,该探矿权的铜资源量确定性较高,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凉山矿业的确定性也相对较高。 (四)本次资产评估中按照账面值确认探矿权评估值的公允性,是否考虑后续探矿权开采预计发生的资本支出及其对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影响 1、该探矿权账面值系参考市场化拍卖确定,且拍卖后资源量有显著增加,评估按照账面值确认探矿权评估值具有公允性 2024 8 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为凉山矿业 年 月通过竞拍取得。 拍卖共吸引包含凉山矿业在内的8家竞买人参与竞拍,经过35次出价,最终以2.7亿元的价格成交。最终成交价是竞买人在充分考虑资源价值与潜力、市场预期与投资机会、政策与市场环境、行业竞争与战略布局等多种因素下充分竞争确定的,代表了市场对该探矿权的价值估计。凉山矿业以最终成交价及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确认了该探矿权的账面价值。 考虑到该探矿权为市场化拍卖取得,拍卖时点距此次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且探矿权内容未发生明显变化,本次评估按照账面值确认探矿权评估值是公允的。 2、评估未考虑后续探矿权开采预计发生的资本支出及其对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影响 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以账面值价值确认评估值,未采用收益途径进行评估,没有测算矿业权的现金流情况,因此未考虑后续探矿权开采预计发生的资本支出及其对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影响。 (五)结合前述情况及该探矿权的地理位置、资源储量、后续预计支出、对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该探矿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2024年拍卖时该探矿权已完成普查工作并已出具了经专家评审的普查报告,目前已根据评审公示的详查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经凉山矿业进一步勘查后,资源储量进一步明确并有显著增加,实质价值进一步上升,资源价值具有很高的确定性及安全垫。 2024年拍卖时该探矿权已完成相应的普查工作,并在拍卖前出具了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的《四川省会理县海林铜矿普查报告》,根据该普查报告:本矿区推断类铜金属量4.2万吨,平均铜品位0.53%。 在取得该探矿权后,凉山矿业按照经评审公示的详查实施方案,在第一年度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即原普查已知矿体及外围找矿潜力大的区域,共8.02平方公里)开展详查,并对未发现矿(化)体的一般区(重点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开展普查。通过对重点区开展地质测量、钻探施工等勘查工作,进一步扩大了勘9 1.97 查范围和勘查力度:竞拍前普查中打孔 个、普查面积约 平方公里;取得后凉山矿业在2025年计划新增打孔17个(其中已完成打孔12个),将勘查面积扩至8.02平方公里。通过截至目前的勘查,该探矿权推断类铜金属量约为11万吨,远高于竞拍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的该矿普查报告中的4.2万吨。 凉山矿业已按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探矿权勘查地质资料进行化验检测,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的铜资源量估算,确定性较高:(1)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勘查地质资料进行化验检测并得到铜矿石的品位等重要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14-2020)《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之6.7.1.2规定,对于矿产样品的化学分析、检测工作,均应由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实验室进行;依据《铜矿石、铅矿石和锌矿石化学分析方法》(GB/T14353.18-2014)之“第18部分:铜量、铅量、锌量、钴量、镍量测定”的第一节相关规定,化验方法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进行分析。2025年4月-2025年9月期间,凉山矿业已完成12个钻孔施工工作,其中11个钻孔已聘请具有国家级计量认证资质的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昌地矿检测中心出具了检测报告,测得铜矿品位数据。凉山矿业根据前述11个钻孔的化验品位并结合在拍卖前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评审的《四川省会理县海林铜矿普查报告》的相关数据,对地质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圈定工业铜矿体7个。 (2)根据矿权规范估算对应勘查区的资源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338.2-2020)《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规程》“第2部分几何法”之5.2.1规定,地质块段法适用于二维延展的矿体,允许勘查工程与勘查线有一定偏离;5.2.3规定水平投影地质块段法适用于倾角较缓的矿体。 海林铜矿勘查区铜矿体产于河口群天生坝组和落凼组地层中,受层位控制,矿体产状与地层产状基本一致,呈层状(二维矿体),矿体倾角缓(一般为10~25°),控矿工程沿勘查线按一定网度布置,均为垂直孔,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可采用水平投影地质块段法估算铜金属量。具体估算过程如下:
①矿体投影面积(a)的测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338.2-2020)《固体矿产资可直接通过软件测量获得。海林铜矿块段水平投影面积是在软件编制的1:1000水平投影图上读取图面面积,然后按比例换算为块段面积,经两次测定,误差在2%以内取平均值。 ②平均铅垂厚度(b)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338.2-2020)《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规程》“第2部分几何法”之附录B.1-B.5规定,首先计算钻孔中样品真厚度、工程的矿体真厚度、块段的矿体真厚度、工程中矿体铅垂厚度,进而采用块段内各工程矿体铅垂厚度的算术平均值得出块段平均铅垂厚度。 ③矿石体重(c)的确定 沿用海林普查报告中小体重样铜矿体平均矿石体重值2.97t/m3。 ④平均品位(e)的计算 结合前述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昌地矿检测中心化验检测得到的铜矿石的品位并结合在拍卖前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评审的《四川省会理县海林铜矿普查报告》的相关数据,根据相关规范,采用加权平均方式求取相应地块和矿体的平均品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338.2-2020)《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规程》第1部分之6.1.2规定,采用最低工业品位圈出工业上可利用的DZ/T0214-2020 矿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矿产地质勘 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之附录F确定最低工业品位,本次计算最低工业品位为0.4%,故品位在0.4%以下的未圈定矿体及计算资源量。 (3)铜资源量(f)估算结果 根据上述测算方式,截至2025年9月15日,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许可证范围内共有推断类铜矿石量1,887.20万吨,铜金属量110,067吨,铜平均品位0.58%。 假设该探矿权推断类铜金属量为11万吨,与本次交易中红泥坡采矿权的评3.84 2.7 估值情况作简要对比分析,该探矿权目前的保守估值为 亿元,远高于亿元的竞拍成交价:
而且,该探矿权共有面积48.3407平方公里,未来随着勘查面积的进一步扩大,可采的资源量有望进一步提升。因此,该探矿权的铜资源量和矿权价值有较充足的保障,保留在凉山矿业并一同注入上市公司对凉山矿业和上市公司增强铜资源储备、提升后续盈利能力和行业地位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战略价值。 后续凉山矿业计划于2026年底完成详查,2027年完成勘探,2028年取得采矿权证。目前该探矿权的勘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2、该探矿权与凉山矿业红泥坡铜矿、拉拉铜矿属于同一成矿带,而且距离较近,开采技术要求等具有相似性,具有高度的协同开发价值;而若要将该探矿权从凉山矿业剥离并预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则将给凉山矿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海林铜矿位于扬子准地台康滇地轴中段,属东西走向的金沙江断裂褶皱带与川滇攀西大裂谷南北向构造带的交接复合部位,经历了漫长地裂运动及地史演化,构成了本区良好的成矿背景。该矿区毗邻凉山矿业红泥坡铜矿,为红泥坡铜矿的延伸部分,红泥坡铜矿北部有已生产多年的拉拉铜矿,三个矿区处于同一成矿带,在区域成矿环境、成矿条件、成矿机理和矿体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开采技术要求等具有相似性,未来该探矿权有望实现与红泥坡铜矿采矿权合并,使用同一开拓系统,节省固定资产等各方面投资,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矿山盈利能力,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因此,具有高度的协同开发价值,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凉山矿业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同时,如上述“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与凉山矿业红泥坡铜矿、拉拉铜矿位置示意图”所示,海林铜矿毗邻红泥坡铜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矿山开采实践情况,若两个矿山分属于不同的矿权人,相邻矿山需各自预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因此,爆破等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红泥坡矿山的开采作业,也不利于发挥红泥坡临近矿区开采的规模效应,进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3、该探矿权系从非关联的第三方通过公开竞拍购得,具有公允性,而且本次交易为股权收购,该探矿权仅为本次交易的一部分,价值占比不超过5%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出让人为与凉山矿业无关联关系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拍卖时共有8家竞买人参与竞拍,经过35次出价,凉山2.7 矿业最终以 亿元成交,仅略高于其它方最后报价。因此,该探矿权系从非关联的第三方通过公开竞拍购得,价格具有公允性。 同时,本次交易标的为凉山矿业整体的40%股权,该探矿权为标的股权下属的一部分,而且该探矿权整体估值为2.7亿元,占资产基础法净资产评估结果600,877.62万元的4.49%,占比较低。 4、将该探矿权纳入本次收购范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更符合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已经非关联董事及股东审议通过前述分析,将该探矿权纳入收购范围将更符合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如未来转为采矿权,其价值将大幅提升,届时再行注入将大幅加大上市公司的交易成本;如届时不纳入,则会在投产后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交易的方案已经通过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交易对方及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因此,将该探矿权纳入收购范围的方案已获得非关董事及非关联股东的认可。 综上所述,将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纳入本次收购范围对凉山矿业和上市公司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既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政策支持方向,也符合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探矿权的相关案例:有较多股权收购案例纳入探矿权,而本探矿权已按详查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资源验证工作进一步深入,确定性更高 相关重组规则未限制收购标的中不得含有探矿权,且有若干收购资产范围内含有探矿权的案例。相关案例情况如下:
四、评估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查阅红泥坡铜矿采矿权、拉拉铜矿采矿权历史期有偿处置的相关资料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有关承诺,查阅凉山矿业计提出让收益的计算过程;3、查阅历史上大田隘口探矿权转让合同、价款支付凭证、转让方出具的相关说明,查阅凉山矿业就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的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预存凭证、《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公告等相关资料;4、查阅海林探矿权拍卖相关资料及凉山矿业取得该探矿权的相关资料、取得后凉山矿业编制的详查实施方案及评审公示文件,了解凉山矿业为勘查所做的工作及相关成果,查询相关案例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拉拉铜矿采矿权主矿种铜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不存在补缴风险,主矿种铜的新增资源量已在评估计算中充分考虑;拉拉铜矿不存在采矿权续期事项。 红泥坡矿区铜矿采矿权已进行有偿处置,无新增资源量,不存在出让收益的补缴风险;采矿权评估利用的保有资源量已全部有偿处置,无需考虑出让收益的缴纳;采矿权续期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评估值无影响; 2、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不存在出让收益的补缴风险,不涉及资源税缴纳;报告期内,凉山矿业已经依法缴纳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使用费,已理费用及土地复垦费用,后续将继续依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相应的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 3、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系通过竞拍方式取得,拍卖时的勘查工作程度即为2025 3 已完成普查工作并已出具了经专家评审的普查报告; 年 月凉山矿业已完成详查实施方案并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履行完成了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并已按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凉山矿业已经就后续工作形成了明确的工作规划并在有序开展中,从目前勘查掌握的情况看,该探矿权的铜资源量确定性较高,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凉山矿业的确定性也相对较高;该探矿权账面值系参考市场化拍卖确定,且拍卖后资源量有显著增加,评估按照账面值确认探矿权评估值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未采用收益途径进行评估,没有测算矿业权的现金流情况,因此未考虑后续探矿权开采预计发生的资本支出及其对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影响;将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纳入本次收购范围对凉山矿业和上市公司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既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政策支持方向,也符合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问题4.关于资产评估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标的资产评估值为60.09亿元,增值率320.50%。(2)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存货评估减221 1.02% 3 值 万元,减值率 。()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标的资产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0,目前在处置状态,正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本次评估以转让底价确定评估值。(4)资产基础法评估中,井巷工程评估增值0.63亿元,增值率84.37%,增值原因为评估中将原计入生产成本的永久性巷道按固定资产计算,导致评估原值与评估净值均大幅增值。(5)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因探矿、采矿费用在无形资产-探矿权中评估导致在建工程评估减值1.00亿元。(6)在采矿权的评估中,分别引用了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的《四川省会理县红泥坡矿区铜矿勘探报告》《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会理县红泥坡矿区铜矿采选工程初步设计》等文件作为评估依据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及相关参数。(7)在采矿权的评估中,未充分披露可信度系数、金属及精矿产量、销售收入、红泥坡铜矿的销售费用等参数的具体数字及采矿权净利润、现金流及采矿权折现值的具体计算过程。(8)在拉拉铜矿的评估中,基于《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拉铜矿采矿工程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确定开采方案、产品方案及采选技术指标。(9)采矿权评估中,基于5年平均价、基础系数、品位等级价等预计预测期内铜精矿价格。(10)对拉拉铜矿的评估中,预计其开采不需要投入更新资金。(11)对拉拉铜矿的评估中,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标的资产2024年实际生产成本预测相关成本费用,其中地采单位的单位成本费用和选矿单位存在差异,预测期内职工薪酬不变,管理费用按各部门、各矿山分摊情况预测。(12)对采矿权的评估中,设定资金来源70%为贷款预测财务费用。(13)在红泥坡铜矿的评估中,以四2016 12 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三地质队于 年 月提交的《四川省会理县红泥坡矿区铜矿勘探报告》作为评估依据。(14)在红泥坡铜矿的评估中,预测评估利用设计损失量为0,预测外购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等单位成本费用与拉拉铜矿存在差异。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存货评估减值的具体情况,相关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结合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挂牌转让的情况等说明按转让底价确定评估值的合理性与公允性。(3)永久性巷道对应的生产成本,本次评估的增值情况,并说明评估中将其按固定资产计算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相4 关准则。()在建工程中探矿、采矿费用的具体金额,除去该部分其余部分的账面价值及评估情况,是否存在评估减值。(5)结合拉拉铜矿的实际运营情况,相关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等说明预计不需要投入更新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6)结合标的资产采、选、冶炼等部门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明确区分,历史各项实际成本费用情况,预测中是否考虑薪酬等相关成本费用增长情况等补充说明对成本费用预测的合理性。(7)结合标的资产管理费用的预测情况及实际分摊情况、标的资产的资产负债率、资金来源等说明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预测的合理性。(8)结合标的资产实际运营及成本费用情况、不同采矿权的实际差异等补充说明两项采矿权预测中职工薪酬等相关单位成本费用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采矿权评估各具体参数,并以表格形式列示采矿权对应各期净利润、现金流及折现值的具体计算过程,并披露相关金额和业绩承诺金额及计算口径是否一致。(2)相关评估依据文件的选取合理性,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相关准则,相关文件出具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补充披露选取关联方出具的文件及并以其作为评估依据资料是否可靠。(3)结合采矿权开采情况、历次储量核实或勘查情况、推断资源量的准确性等补充披露将推断资源量纳入评估及相关可信度系数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并就可信度系数的变动进行敏感性分析。(4)逐项披露评估中确定的开采方案、产品方案及采选技术指标的选取过程及依据,与实际开采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生产实际情况及矿产资源情况,相关评估参数的选取是否审慎合理。(5)结合以往年度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波动情况,不同开采阶段对贫化率、采矿回采率及选矿回收率的影响等补充披露评估中确定回采率、贫化率及选矿回收率等开采指标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开采后期开采难度增加对采矿回采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影响,相关评估参数的预计是否审慎合理。(6)结合历史铜价走势波动情况,基础参数、品位等级及结算价格的确定过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补充披露对铜精矿价格的预测是否合理。(7)《四川省会理县红泥坡矿区铜矿勘探报告》出具至本次评估基准日,红泥坡铜矿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矿产储量等是否发生变化,以该文件作为评估依据资料是否准确可靠。(8)基于前述内容补充披露评估中相关参数选取是否审慎,同可比案例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标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存货评估减值的具体情况,相关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存货评估减值的具体情况 凉山矿业存货的评估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