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000878):信永中和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原标题:云南铜业:信永中和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 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会计师部分) XYZH/2025ZZAA5F0559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下发的《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3001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南铜业)的申报审计机构,对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需要会计师回复的问题进行审慎核查,现将这些问题的核查情况逐一说明如下(以下编号不连续,按审核问询函问题的编号答复)。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用释义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一致,若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问题二、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数据.................................3问题三、关于标的资产的矿业权资产........................................12问题五、关于关联交易....................................................35问题六、关于募集配套资金................................................59问题九、关于标的资产历史沿革............................................75问题二、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数据 申请文件显示:(1)2024年度,苏州宏尚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尚矿业)成为标的资产第二大客户,标的资产向其主要销售阳极铜,销售金额为20.80亿元。工商信息显示,宏尚矿业成立于2022年8月,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22至2024年参保人数均为0。(2)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的主要产品之一硫酸的平均单价分别为289.58元/吨、356.60元/吨和440.33元/吨。(3)报告期各期,会理和康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理和康)为标的资产前五大供应商,标的资产向其主要采购内容为委托加工,各期采购金额分别为0.53亿元、0.46亿元和1.50亿元。(4)报告期末,标的资产流动资产余额7.21亿元,货币资金及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合计2.36亿元,流动负债余额12.37亿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5.51亿元)。标的资产流动及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5)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余额分别为0.09亿元、0.16亿元和0.37亿元。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宏尚矿业的基本情况、股东信息、股东或员工同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专门销售标的资产产品,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向宏尚矿业销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产品、数量、单价及公允性、结算政策、回款情况、销售规模同宏尚矿业自身规模是否匹配、宏尚矿业的终端销售情况等,并结合前述事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向宏尚矿业销售的真实性及公允性。(2)结合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现金流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偿债安排,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硫酸产品价格波动的原因,同市场价格波动趋势是否存在差异。(2)标的资产向会理和康采购的具体情况,委托加工的具体内容以及采购金额波动的具体原因。(3)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的具体构成及形成原因,报告期内余额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就标的资产对宏尚矿业收入的真实性及公允性开展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宏尚矿业的基本情况、股东信息、股东或员工同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专门销售标的资产产品,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向宏尚矿业销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
(二)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向宏尚矿业销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产品、数量、单价及公允性、结算政策、回款情况、销售规模同宏尚矿业自身规模是否匹配、宏尚矿业的终端销售情况等 1、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向宏尚矿业销售的具体产品、数量、单价、结算政策、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凉山矿业仅在2024年度存在向宏尚矿业的阳极铜产品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销售规模同宏尚矿业自身规模是否匹配 宏尚矿业是西藏宏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后者系行业内规模较大的矿业贸易企业,曾入选2024年苏州工业园区批发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资信情况良好,与多家铜行业企业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宏尚矿业工商信息显示的参保人数均为0,系因其工作人员均为母公司西藏宏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外派以及退休返聘人员。2024年度,宏尚矿业对外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凉山矿业为宏尚矿业当年阳极铜贸易的供应商之一。凉山矿业对宏尚矿业销售规模同宏尚矿业自身规模相匹配。 3、宏尚矿业的终端销售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宏尚矿业自凉山矿业采购的阳极铜产品,已全部销售至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标的资产向宏尚矿业销售的真实性及公允性 1、凉山矿业向宏尚矿业销售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凉山矿业经过采选、冶炼后的核心产品为阳极铜,未覆盖阳极铜精炼为阴极铜(即电解铜/精炼铜)的业务环节,因此面向客户主要为下游具有阴极铜产能的铜精炼厂,由下游铜精炼厂进一步精炼为阴极铜后方可供铜加工以及合金材料制造等铜金属直接用户企业使用。为充分利用体系内自有冶炼资源,凉山矿业的阳极铜产品优先供应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进行后续精炼。 2024年,由于上市公司阴极铜冶炼产能受西南铜业停工升级搬迁影响有所缩减,阳极铜需求减少,因此,凉山矿业暂时寻找外部客户建立合作。经过市场调研和询比价,并经领导专题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论证,凉山矿业与宏尚矿业达成年度销售合同。2025年,随着上市公司西南铜业升级搬迁项目逐步投产,阳极铜需求恢复,凉山矿业暂未与宏尚矿业续签销售合同。 2、凉山矿业向宏尚矿业销售价格具有公允性 根据铜冶炼市场惯例,阳极铜根据其所含铜、金、银等金属量进行计价,并对水分及杂质等扣款后进行结算;其中核心计价金属铜的结算价格系以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市场价格作为基准,并考虑冶炼环节的作价扣减系数、品位等级价格等因素调整后确定,对于定价影响最大的核心要素为“基础扣减数”。 凉山矿业向宏尚矿业销售阳极铜的“基础扣减数”为745-770元/吨,与凉山矿业向上市公司销售定价的“基础扣减数”(1,100-1,300元/吨)相比略少,主要系因凉山矿业与宏尚矿业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意向供货周期主要在2024年第一季度,实际交货销售亦集中在2024年1-4月,且供货量相比于上市公司相对较少;因此,双方在协商定价时仅针对该单批次,主要考虑短期内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并且当时宏尚矿业合作的第三方冶炼厂因火法产线检修急需阳极铜维持生产,凉山矿业基于该时机达成了相对较为有利的定价条款。而凉山矿业与上市公司签订的2024年度销售合同系针对2024年全年长单供货,供货量较大,销售定价考虑长期合作关系以及市场供求关系,更贴近冶炼加工的生产成本以及市场价格水平。同时,上市公司要求规格的阳极铜模具凉山矿业已使用多年,工艺和生产经验成熟;而宏尚矿业要求规格需使用其提供的新模具,且无历史生产经验,鼓泡、裂纹等质量控制难度相对更大。因此,凉山矿业向宏尚矿业的销售给予相对更低的基础扣减数。 综上,标的资产对宏尚矿业及上市公司销售的定价原则总体一致,部分条款差异与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设置、双方合作历史、合同供应量、标的资产应对合同对方产品需求的工艺和生产经验成熟度、合同对方对阳极铜需求的缓急程度等多重因素有关。因此,标的资产与宏尚矿业的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3、我们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针对凉山矿业向宏尚矿业销售的真实性及公允性,我们开展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具体如下: (1)了解凉山矿业向宏尚矿业销售的商业背景,分析其合理性; (2)查阅凉山矿业与宏尚矿业签订的销售合同,检查其主要条款,并与凉山矿业的其他销售合同进行对比分析; (3)获取凉山矿业审议与宏尚矿业签订销售合同的领导专题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二)标的资产针对相关负债的偿债安排,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标的资产已到期的主要负债均已如期偿还 截至2025年3月31日,凉山矿业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55,139.80万元,一
报告期内,凉山矿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并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2024年,受铜精矿冶炼加工费大幅下降等因素影响,凉山矿业全年利润总额同比下降,导致利息保障倍数有所下降;2025年1-3月,随着凉山矿业整体业绩改善,利息保障倍数回升。 整体来看,凉山矿业具有较强的长期和短期偿债能力。 3、标的资产取得的主要银行授信额度以及融资能力 银行授信额度方面,凉山矿业资信状况良好,自成立以来与多家借款银行合作关系良好稳定,各大银行授信额度充足。报告期内凉山矿业未有逾期还款的行为发生,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截至2025年3月31日,凉山矿业在银行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14.41亿元,授信额度充足。 综上,凉山矿业各年经营性现金流均为净流入,报告期各期盈利能力较强。针对目前的经营性负债,凉山矿业将继续保持一定的经营负债规模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流动性;针对目前的有息负债,凉山矿业将综合考虑债务到期时间、资金成本、日常经营资金情况,采取经营性现金流、以前年度资金留存等多种资金来源和方式结合的形式偿还
由上所示,国内硫酸市场价格自2023年初以来保持持续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凉山矿业硫酸产品的销售价格变动与市场价格波动趋势一致。 四、标的资产向会理和康采购的具体情况,委托加工的具体内容以及采购金额波动的具体原因 会理和康是会理市财政局100%全资的区域性贸易公司,根据地方国资管理安排,承
2025年1-3月,除上述委托加工采购外,凉山矿业还向会理和康直接采购了部分外部铜精矿原料,主要系因凉山矿业2025年一季度满负荷生产,对原料需求量大,同时国内铜精矿供应紧张,由于会理和康承担当地国有控股企业的铜精矿销售业务,因此凉山矿业通过会理和康直接采购了部分外部铜精矿原料。2025年1-3月,凉山矿业向会理和康采购金额大幅增加主要系因增加该部分铜精矿供应业务所致。 五、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的具体构成及形成原因,报告期内余额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凉山矿业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的具体构成及形成原因如下:
2024年末,凉山矿业应付设备购置款余额较年初大幅增长,主要系因2024年公司红泥坡铜矿等在建项目购置工程设备所致。 综上,凉山矿业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的形成原因以及余额变动具有合理性。 六、我们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针对凉山矿业向宏尚矿业销售的真实性及公允性,我们开展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详见本问题回复之“一/(三)/3、我们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部分; 2、取得并检查标的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了解标的公司投融资情况,分析标的公司目前现金流状况及流动性风险; 3、对标的公司借款进行函证,确认贷款余额、利率、期限以及相应的抵押、质押情况等; 4、取得并查阅标的公司与各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关注剩余授信额度、授信条件等信息; 5、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硫酸销售明细表,分析硫酸销量、价格等增减变动情况;6、查询报告期内硫酸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对比分析标的公司硫酸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7、获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往来款的明细表,分析各类款项的具体款项性质及报告期内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宏尚矿业及其股东、员工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宏尚矿业并非专门销售标的公司产品;标的公司向宏尚矿业销售规模与宏尚矿业自身规模匹配,相关产品已由宏尚矿业完成终端销售,凉山矿业向宏尚矿业的销售真实、公允; 2、标的公司现有货币资金、银行授信额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可以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同时,标的公司已对报告期末尚未偿还的债务做出了债务还款安排,偿还债务对标的公司流动性、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硫酸销售价格变动具有合理性,与市场价格波动趋势一致;4、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从会理和康采购铜渣委托加工服务和铜精矿原料,采购金额波动具有合理性; 5、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往来款余额增长主要系暂估待结算费用以及应付工程项目设备购置款增加,具有合理性。 问题三、关于标的资产的矿业权资产 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的矿业权资产包括三项采矿权资产和一项探矿权资产。 (2)标的资产于历史期依照当时评估情况支付拉拉铜矿、红泥坡矿区铜矿的相关采矿权价款,未对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以下简称大田隘口镍矿)进行评估并缴纳采矿权价款。(3)标的资产红泥坡矿区铜矿采矿权的有效期至2038年,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中预计生产期持续至2046年。(4)大田隘口镍矿未实际开采,无销售收入,其账面全额计提为零,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中也以账面值(0元)列示。(5)2024年下半年,标的资产通过拍卖取得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合同签订后标的资产一次性缴纳2.7亿元矿业权出让收益,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中按照账面价值2.73亿元确认评估值。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补充披露本次评估中相关采矿权较此前评估或登记资源储量是否新增,相关出让收益计提与缴纳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补缴风险,是否充分考虑相关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续期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2)结合相关法规要求,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持有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是否需承担相关规费缴纳、生态修复等相关义务,如是,进一步披露相关义务对后续财务状态的影响,评估值确定为0是否准确公允。(3)探矿权的具体取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方,拍卖成交相关情况等,截至回函日探矿权“探转采”进展与勘查程度,是否处于详查阶段,转为采矿权、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具备开采条件的时间,本次资产评估中按照账面值确认探矿权评估值的公允性,是否考虑后续探矿权开采预计发生的资本支出及其对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影响,并结合前述情况及该探矿权的地理位置、资源储量、后续预计支出、对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该探矿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补充披露本次评估中相关采矿权较此前评估或登记资源储量是否新增,相关出让收益计提与缴纳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补缴风险,是否充分考虑相关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续期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 (一)拉拉铜矿采矿权主矿种铜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不存在补缴风险,主矿种铜的新增资源量已在评估计算中充分考虑;伴生矿种已计提相应负债,并由交易对方出具了相关承诺;拉拉铜矿不存在采矿权续期事项 1、拉拉铜矿主矿种铜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不存在补缴风险,主矿种铜的新增资源量已在评估计算中充分考虑 拉拉铜矿的主矿种铜于2016年按照《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等规定进行了有偿处置,有偿处置的铜金属量为348,627.00吨。根据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川省会理市拉拉铜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截至此次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有偿处置的铜金属量尚余140,696.00吨未开采;除上述已经有偿处置的剩余铜金属量140,696.00吨外,本次储量核实拉拉铜矿新增铜金属量为4,171.00吨(占合计铜金属量的2.88%),尚未进行有偿处置。 根据《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川财规【2023】10号)第十五条规定,未有偿处置资源量的有偿处置时点为“在已缴纳出让收益(价款)对应的资源量耗竭后”。 拉拉铜矿已有偿处置的铜金属资源量140,696.00吨尚未耗竭,尚未触发新增铜金属量出让收益的缴纳义务,因此,拉拉铜矿的主矿种铜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存在补缴风险。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时,应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根据《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铜的出让收益率为1.2%,此次评估据此计算上述未有偿处置铜金属量的出让收益。经估算,新增未有偿处置资源量4,171.00吨的出让收益的缴纳年限为2031年,金额为143.28万元,该金额已在评估中作为现金流流出,因此拉拉铜矿前述新增铜资源量已在评估计算中充分考虑。 凉山矿业2016年根据《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等规定的要求就拉拉铜矿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和有偿处置,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后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标的公司据此结合拉拉铜矿伴生矿的销售收入及出让收益率计提了2023年5月1日至评估基准日伴生矿出让收益并确认负债781.12万元。 因《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等规则对2023年4月30日之前类似拉拉铜矿伴生矿的情形应如何计算和缴纳出让收益规定不明确,且2016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未估算伴生矿铁、金、银的资源量,采矿权评估时无法估算其对应的价值。标的公司对该部分可能缴纳的拉拉铜矿伴生矿出让收益未计提负债。就此,交易对方云铜集团出具了相关承诺:“如主管部门要求标的公司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施行前标的公司的矿产开采行为补缴金、银、铁矿矿业权出让收益金,或标的公司因未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施行前的金、银、铁矿矿业权出让收益金事宜遭受经济损失,则本公司承诺按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拉拉铜矿采矿权不存在续期问题 拉拉铜矿的采矿权有效期至2036年12月,而此次评估测算至2031年6月,因此不存在采矿权续期问题。 (二)红泥坡矿区铜矿采矿权已进行有偿处置,无新增资源量,不存在出让收益的补缴风险;采矿权评估利用的保有资源量已全部有偿处置,无需考虑出让收益的缴纳;采矿权续期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评估值无影响 1、红泥坡矿区铜矿采矿权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无新增资源量,不存在出让收益的补缴风险 红泥坡矿区铜矿采矿权评估利用的矿种为铜金属。根据《四川省会理县红泥坡矿区铜矿勘探报告》《四川省会理县红泥坡矿区铜矿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此前评估或登记的铜金属资源量为592,881.00吨,已按照规定进行有偿处置。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红泥坡矿区为在建矿山,无新增资源量,因此不存在出让收益的补缴风险。 2、红泥坡采矿权评估利用的保有资源量已全部有偿处置 此次评估利用的铜金属资源量为592,881.00吨,与已经有偿处置的资源量一致,因此无需考虑出让收益的缴纳。 3、红泥坡采矿权续期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采矿权评估值无影响红泥坡采矿权证书的有效期为至2038年,而在此次评估过程中,红泥坡采矿权估算的服务年限至2046年,长于采矿权的有效期,因此预测期应至少进行一次延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红泥坡铜矿预测年限至2046年,即在2038年采矿权证书到期后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因此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估值产生影响。 采矿许可证到期续期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登记费、公告费及手续费等。根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登记费的收取按照矿山规模,大型矿山的采矿登记费约为500元;公告费及手续费等金额也都较低,对评估值基本无影响,故本次评估未考虑红泥坡铜矿续期的其他费用,符合矿业权评估时的通行做法。同时,续期后开采的资源量已经全部有偿处置,因此续期时无需再缴纳出让收益,也不会对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及本次交易估值产生影响。 二、结合相关法规要求,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持有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是否需承担相关规费缴纳、生态修复等相关义务,如是,进一步披露相关义务对后续财务状态的影响,评估值确定为0是否准确公允。 (一)结合相关法规要求,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持有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是否需承担相关规费缴纳、生态修复等相关义务 2009年6月,标的公司通过探转采获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7月23日。2009年至2010年,标的公司对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进行了小规模试验性开采,在矿山建设上仅开展了修筑临时公路,少量的表土剥离,局部开采了少量原矿进行试生产。由于试生产期间红土镍矿及伴生矿的选矿综合利用指标不理想及全球镍金属价格低迷等原因,2010年末开始基本暂停了试生产,2015年矿山正式停产。停产后该采矿权相关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已全额计提了减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凉山矿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凉山矿业就其持有的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涉及的相关规费缴纳、生态修复等义务的履行情况如下: 1、采矿权价款及采矿权出让收益 (1)采矿权价款 根据凉山矿业提供的书面资料,2005年6月3日,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成都地质调查所、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与凉山矿业签署《四川省会理县大田隘口铜矿普查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成都地质调查所将四川省会理县大田隘口铜矿探矿权转让给凉山矿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00万元。根据凉山矿业提供的付款凭证,凉山矿业已经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该次探矿权转让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根据凉山矿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凉山矿业于2008年完成了该矿区的勘探工作,申请进行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并于2009年6月5日首次取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根据上述探转采当时有效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探矿权人在其勘察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凉山矿业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系凉山矿业作为探矿权人在其勘察作业区内申请的采矿权,根据上述规定,其在探转采过程中无需对采矿权进行评估,无需缴纳采矿权价款。 (2)采矿权出让收益 根据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于2005年7月24日出具的《关于<四川省大田隘口铜矿普查>项目勘查资金来源的函》(川冶勘函〔2005〕103号),四川省会理县大田隘口铜矿普查探矿权的勘查资金均为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成都地质调查所自筹。根据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于2005年9月8日出具的《关于“四川省大田隘口铜矿普查”探矿权转让情况的说明》(川冶勘函〔2005〕140号),《四川省大田隘口铜矿普查》探矿权为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成都地质调查所于2001年3月23日以申请方式取得。 《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1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照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二)《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已转为采矿权的,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根据《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10号)规定,对于“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矿业权出让收益应按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凉山矿业已经支付了探矿权成交价款。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和《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应在开始生产并形成销售收入后按照出让收益率缴纳出让收益。 报告期内,凉山矿业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未实际开采,尚未动用资源量,无销售收入,尚未产生缴纳义务,因此,凉山矿业2025年2月19日按照0元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了非税收入申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凉山矿业未收到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异议。 2、采矿权使用费 根据凉山矿业首次取得大田隘口镍矿采矿权时有效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报告期内,凉山矿业已按照上述规定逐年足额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不存在欠缴采矿权使用费的情况。 3、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报告期内,凉山矿业未实际开采大田隘口镍矿,不涉及资源税的缴纳情况。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规定,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并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此外,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 根据凉山矿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凉山矿业已经根据在银行账户中设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已足额预存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及土地复垦费用,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根据凉山矿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凉山矿业已经根据上述规定,编制了《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大田隘口镍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查的公告》(2024年第58号),上述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该方案总投资额为约为18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大田隘口镍矿已进行了部分土地的复垦,凉山矿业后续将继续依照上述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相应的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 (二)进一步披露相关义务对后续财务状态的影响,评估值确定为0是否准确公允1、相关义务对后续财务状态的影响 (1)采矿权使用费 对于后续每年需承担的3,000.00元采矿权使用费缴纳义务,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费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第三条的规定,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同时,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规定,企业应当将弃置费用按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一旦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预计负债的所有后续变动应在发生时确认为损益。由于该采矿权在2010年末开始就基本暂停了试生产并在2015年正式停产,未来也无开采规划,相关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已结束,因此,后续将在该采矿权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损益。 2、该采矿权评估值确定为0的公允性 由于该采矿权已长期停产,相关采矿权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而且前述采矿权使用费缴纳义务、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履行不会影响该项采矿权资产本身的账面价值和评估值,因此该采矿权评估值确定为0具有公允性。 三、探矿权的具体取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方,拍卖成交相关情况等,截至回
(1)凉山矿业参与竞拍的背景原因:铜矿资源紧缺的现状促使凉山矿业等铜业企业积极布局铜矿储备资源,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毗邻凉山矿业已有的红泥坡铜矿和拉拉铜矿,凉山矿业对其已有了解并且与已有铜矿具备联合开采价值 近十年来全球铜矿产量维持低增速,全球铜矿供给缩紧趋势进一步强化。而且全球范围内的大型铜矿主要分布在南美、非洲、澳洲等地区,国内铜矿资源储量总体上较为匮乏。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铜产品消费国,铜矿自给率相对不足,高度依赖进口,自给率低。近年来,我国铜矿石产量与进口量之间的缺口不断扩大,铜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预计国内铜矿供应偏紧的态势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 在这种形势下,凉山矿业等铜业企业都在积极布局和强化铜资源储备能力;同时,国家对铜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重视,推动了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与整合。 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所在矿区为凉山矿业红泥坡矿区铜矿床已知矿体向南东方向的延伸部分,同时距离凉山矿业拉拉铜矿距离也较近。2021年以来,凉山矿业就一直关注该矿权,并联合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开展过资料收集工作,对其资源禀赋及与红泥坡铜矿、拉拉铜矿的协同开发价值有一定了解。 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与凉山矿业红泥坡铜矿、拉拉铜矿位置示意图 (2)竞拍前凉山矿业所做的主要工作: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和论证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参与竞拍的必要性及报价策略等进行了审慎论证和决策在得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拟拍卖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的信息后,凉山
拍卖过程中,出让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在依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确定该探矿权的出让起始价(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査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时,对于“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采用的为“详查阶段”的对应系数。 2、已完成详查实施方案并履行完成了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根据评审意见书,详查实施方案中的主要工作“基本满足详查需要”,并且根据已有矿体的空间分布,分重点区和一般区开展勘查,即“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开展详查,未发现矿化的一般区开展普查” 凉山矿业取得该探矿权后,积极开展后续相关工作。2025年3月,凉山矿业委托专业机构四川省综合地质调查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详查实施方案”),2025年3月31日取得了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书,其后完成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的评审结果公示。 根据评审意见书:(1)“《方案》收集利用了区内勘查成果资料,开展了踏勘调查,编制依据较充分。勘查技术方法手段、工作部署总体合理,技术及质量要求具体可行,主要实物工作量基本可满足详查需要。经费概算有据。同意通过审查。”(2)“按照查,因变施策、适时调整’的原则部署工作,分区段、分阶段、分层次实施勘查。采用地质测量、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综合研究等手段,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开展详查,未发现矿化的一般区开展普查。” 3、目前凉山矿业已经按照经评审公示的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即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开展详查,同步对未发现矿(化)体的一般区开展普查,并就后续工作形成了明确的工作规划 该探矿权在拍卖时已完成普查工作,已经具备开展详查工作的条件,为进一步夯实出让方的前期普查工作和进一步了解该探矿权的资源储量情况,凉山矿业按照经评审公示的详查实施方案,在第一年度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即原普查已知矿体及外围找矿潜力大的区域)开展详查,并对未发现矿(化)体的一般区(重点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开展普查。其中,2025年凉山矿业已在8.02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开展详查工作,2025年计划新增实施钻孔17个,目前已完成12个钻孔的施工。 凉山矿业计划2026年底完成详查工作,2027年完成勘探,2028年取得采矿权证。 (三)转为采矿权、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具备开采条件的时间 从目前勘查掌握的情况看,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的铜资源量确定性较高,具体体现如下: 1、该探矿权在拍卖时已完成普查工作,已编制详查实施方案并进行了评审公示,目前已按详查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对该探矿权铜资源量进行了进一步确认依据2024年拍卖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的该矿普查报告,本矿区推断类铜金属量4.2万吨,平均铜品位0.53%。在拍卖时该探矿权已完成了普查工作,并且凉山矿业已于2025年3月编制完成了《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详查实施方案》,2025年3月31日取得了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书,其后完成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的评审结果公示。 同时,在竞拍前凉山矿业委托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探矿权技术尽职调查报告。在取得该探矿权后,凉山矿业通过地质测量、钻探施工等勘查工作,对该探矿权铜资源量进行了进一步确认,该探矿权的铜金属量预计远超拍卖时相关报告中的资源量。 2、该探矿权的各项勘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且从其与红泥坡铜矿、拉拉铜矿的地理位置及矿山条件分析,该探矿权未来具有较高的可采性 如上所述,目前该探矿权的勘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同时,该矿区毗邻凉山矿业红泥坡铜矿,为红泥坡铜矿的延伸部分,与红泥坡铜矿采矿权位置相近,红泥坡铜矿北部有已生产多年的拉拉铜矿,三个矿区处于同一成矿带,在区域成矿环境、成矿条件、成矿机理和矿体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而且考虑到该探矿权毗邻红泥坡铜矿,未来有望实现与红泥坡铜矿采矿权合并,具有较高的可采性。 因此,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未来转为采矿权的确定性较高。按照当前计划,拟于2028年取得采矿权,然后开展建设投资开采,按1-2年各种前期工作准备测算,预计2030年左右可具备开采条件,后续公司结合不同矿的资源开采节奏决策最终开采时间。 综上,凉山矿业已完成详查实施方案并已按方案开展了相关工作,已经就后续工作形成了明确的工作规划并在有序开展中,从目前勘查掌握的情况看,该探矿权的铜资源量确定性较高,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凉山矿业的确定性也相对较高。 (四)本次资产评估中按照账面值确认探矿权评估值的公允性,是否考虑后续探矿权开采预计发生的资本支出及其对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影响 1、该探矿权账面值系参考市场化拍卖确定,且拍卖后资源量有显著增加,评估按照账面值确认探矿权评估值具有公允性 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为凉山矿业2024年8月通过竞拍取得。拍卖共吸引包含凉山矿业在内的8家竞买人参与竞拍,经过35次出价,最终以2.7亿元的价格成交。最终成交价是竞买人在充分考虑资源价值与潜力、市场预期与投资机会、政策与市场环境、行业竞争与战略布局等多种因素下充分竞争确定的,代表了市场对该探矿权的价值估计。凉山矿业以最终成交价及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确认了该探矿权的账面价值。 考虑到该探矿权为市场化拍卖取得,拍卖时点距此次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且探矿权内容未发生明显变化,本次评估按照账面值确认探矿权评估值是公允的。 2、评估未考虑后续探矿权开采预计发生的资本支出及其对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影响 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以账面值价值确认评估值,未采用收益途径进行评估,没有测算矿业权的现金流情况,因此未考虑后续探矿权开采预计发生的资本支出及其对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影响。 (五)结合前述情况及该探矿权的地理位置、资源储量、后续预计支出、对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该探矿权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2024年拍卖时该探矿权已完成普查工作并已出具了经专家评审的普查报告,目前已根据评审公示的详查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经凉山矿业进一步勘查后,资源储量进一步明确并有显著增加,实质价值进一步上升,资源价值具有很高的确定性及安全垫。 2024年拍卖时该探矿权已完成相应的普查工作,并在拍卖前出具了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的《四川省会理县海林铜矿普查报告》,根据该普查报告:本矿区推断类铜金属量4.2万吨,平均铜品位0.53%。 在取得该探矿权后,凉山矿业按照经评审公示的详查实施方案,在第一年度对已有矿体的重点区(即原普查已知矿体及外围找矿潜力大的区域,共8.02平方公里)开展详查,并对未发现矿(化)体的一般区(重点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开展普查。通过对重点区开展地质测量、钻探施工等勘查工作,进一步扩大了勘查范围和勘查力度:竞拍前普查中打孔9个、普查面积约1.97平方公里;取得后凉山矿业在2025年计划新增打孔17个(其中已完成打孔12个),将勘查面积扩至8.02平方公里。通过截至目前的勘查,该探矿权推断类铜金属量约为11万吨,远高于竞拍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的该矿普查报告中的4.2万吨。凉山矿业已按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四川省会理市海林铜矿探矿权勘查地质资料进行化验检测,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的铜资源量估算,确定性较高: (1)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勘查地质资料进行化验检测并得到铜矿石的品位等重要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14-2020)《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之6.7.1.2规定,对于矿产样品的化学分析、检测工作,均应由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实验室进行;依据《铜矿石、铅矿石和锌矿石化学分析方法》(GB/T14353.18-2014)之“第18部分:铜量、铅量、锌量、钴量、镍量测定”的第一
①矿体投影面积(a)的测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338.2-2020)《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规程》“第2部分几何法”之“附录B.5.1”,块段的投影面积(Sp)可直接通过软件测量获得。海林铜矿块段水平投影面积是在软件编制的1:1000水平投影图上读取图面面积,然后按比例换算为块段面积,经两次测定,误差在2%以内取平均值。
而且,该探矿权共有面积48.3407平方公里,未来随着勘查面积的进一步扩大,可采的资源量有望进一步提升。因此,该探矿权的铜资源量和矿权价值有较充足的保障,保留在凉山矿业并一同注入上市公司对凉山矿业和上市公司增强铜资源储备、提升后续盈利能力和行业地位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战略价值。 后续凉山矿业计划于2026年底完成详查,2027年完成勘探,2028年取得采矿权证。 目前该探矿权的勘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2、该探矿权与凉山矿业红泥坡铜矿、拉拉铜矿属于同一成矿带,而且距离较近,开采技术要求等具有相似性,具有高度的协同开发价值;而若要将该探矿权从凉山矿业剥离并预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则将给凉山矿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海林铜矿位于扬子准地台康滇地轴中段,属东西走向的金沙江断裂褶皱带与川滇攀西大裂谷南北向构造带的交接复合部位,经历了漫长地裂运动及地史演化,构成了本区良好的成矿背景。该矿区毗邻凉山矿业红泥坡铜矿,为红泥坡铜矿的延伸部分,红泥坡铜矿北部有已生产多年的拉拉铜矿,三个矿区处于同一成矿带,在区域成矿环境、成矿条件、成矿机理和矿体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开采技术要求等具有相似性,未来该探矿权有望实现与红泥坡铜矿采矿权合并,使用同一开拓系统,节省固定资产等各方面投资,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矿山盈利能力,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因此,具有高度的协同开发价值,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凉山矿业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同时,如上述“海林铜矿勘查探矿权与凉山矿业红泥坡铜矿、拉拉铜矿位置示意图”所示,海林铜矿毗邻红泥坡铜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矿山开采实践情况,若两个矿山分属于不同的矿权人,相邻矿山需各自预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因此,若不获取海林铜矿或将海林铜矿与红泥坡铜矿分离为两个矿权人,则将会给掘进、爆破等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红泥坡矿山的开采作业,也不利于发挥红泥坡临近矿区开采的规模效应,进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3、该探矿权系从非关联的第三方通过公开竞拍购得,具有公允性,而且本次交易为股权收购,该探矿权仅为本次交易的一部分,价值占比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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