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30156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公司应当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在保证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口头、电话、电子通信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一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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