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301567):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6:45:24 中财网
原标题:贝隆精密: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特制定《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议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N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N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N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N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第八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应在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每名候选董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召集人应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九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十一条股东对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投票时,应以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对议案组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则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组下全部投票均为无效,按废票处理。

第十二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的,应为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仍不能确定当选者的,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按应补选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第十四条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该次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按应补选董事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二)该次股东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该次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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