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30021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经济类相关专业职称。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专业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四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公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司应给予肯定、表彰和奖励。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财经法规、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可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经审核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应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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