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航空(300581):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运行的事业部和分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直接纳入公司管理,不属于本制度调整范围。 第二章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推荐 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下同)及监事会(如有)。公司对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下同)、监事(如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和推荐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除由员工自行选举董事、监事(如有)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如需)。原则上委派的董事数量应超过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并可向董事会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根据参股公司情况向其委派董事、监事(如需),提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委派或推荐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如需)、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如有)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推荐程序:(一)公司的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综合管理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并明确授权范围;(四)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并按照任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程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不得与任职公司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应事先征求公司的意见,并在事后必须将董事会讨论事项、决议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代表在事后必须将股东会讨论事项、决议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委派或推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提名、聘任和解聘,应由子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送其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股东权益变动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三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公司投资规划部门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司,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指涉及金额超过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合同或按规定需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合同),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由公司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进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交易行为(指涉及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交易或按规定需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交易),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对于达到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按规定需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当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一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重大信息报告 第四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任职参股公司情况报告,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该等报告内容包括任职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工作等内容。参股公司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九条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负责。 第五十一条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臵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七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五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报备、归档。 第五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持印章使用审批表到综合管理部印章管理人处盖章。 第五十六条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或介绍,应交由公司审稿。 第五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工作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办理,并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公司财务部存档。 第五十九条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公司相关人员与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条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十一条应由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以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备选人员由公司负责招聘,其他人员由控股子公司自行招聘。 第六十二条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单独开设社会保险账户的,由控股子公司直接办理,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控股子公司的职称评定由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人员职称评定结果须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十四条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安排组织新员工入职引导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背景、发展历程、业绩、组织架构、公司的制度规范等。 第六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可自行组织员工培训,控股子公司每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年终提交培训实施总结,如需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应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确认。 第六十六条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由控股子公司办理和审批。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汇总上月《新进人员统计表》、《离职人员统计表》及《转正人员统计表》。 第六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独立进行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司保持一致。 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控股子公司须在每月3日前(假期顺延)向公司财务部提供上月《人事系列报表》,以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计数据。 第六十九条为保证公司整体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事政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并经公司综合管理部确认后实施。 第九章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既定的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一条对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给予奖励和惩罚。 第七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七十三条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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