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603308):应流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7:21:18 中财网
原标题:应流股份:应流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6号),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流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5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866.36万元,实际募集资净额为人民币148,133.6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5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9月25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5-5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应流航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流航源”)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
应流股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8112301011501133246
  8112301011001135689
  8112301011701135690
应流航源  
  811230101170113569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协议及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或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在工作时间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明康、徐晟程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专户资金的,应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书(格式见附件),乙方对划款指令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即审核划款指令书加盖的印鉴与甲方已在乙方预留的印鉴是否表面相符、资金用途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表面一致,审核通过后予以划转资金。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6年12月31日)起失效。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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