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天恒(68850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天恒”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百利天恒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873,81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63,999,989.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2,945,808.97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31,054,180.03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 9月 15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0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已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创新药研发项目。 三、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增资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利药业”)的全资子公司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特生物”)。 因此公司拟将募集资金净额 3,731,054,180.03元及结息(具体金额以增资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一次或分期通过全资子百利药业向其全资子公司多特生物进行增资。其中本次增资 500.00万元计入多特生物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百利药业 100%股权,百利药业仍持有多特生物 100%股权。 四、本次实缴出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实缴出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百利药业
2.多特生物
1、百利药业 单位:万元
2、多特生物 单位:万元
五、本次实缴出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实缴出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实缴出资。本次实缴出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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