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益医疗(301097):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097 证券简称:天益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9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医疗”或“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同意终止原计划由子公司宁波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其剩余全部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新项目“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同时同意将剩余超募资金全部调整用于“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本次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募集资金监管及使用需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设立多币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9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73.6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2.37元,共计募集资金77,176.8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916.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1,259.9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803.5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456.3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604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新增设立以及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注2:公司目前已完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新增设立,并签署完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新加坡子公司已完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新增设立,并签署完成《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泰国孙公司已完成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新增设立,并签署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以及本次公告内容。 注3:2025年1月,公司将子公司名称由“宁波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天益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同时,公司、新加坡子公司潽莱马克隆国际有限公司(PRIMACRONGLOBALPTE. LTD.)、泰国孙公司天益医疗(泰国)有限公司(TIANYI MEDICAL(THAILAND)LIMITED)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潽莱马克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天益医疗(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戊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系甲方孙公司。丙方已在丁方下属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0320314,截至2025年9月2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戊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一冲、栾俊(包括其他戊方指定的其他保荐代表人)可不时地按照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流程,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但条件是应向丁方提供事先通知;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丁方按月(每月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和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但丙方亦应同意丁方可向甲方、乙方、戊方发送丙方的专户对账单。 6、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至少提前30天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丁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可以任意数量的副本签立,每份副本均应被视为协议原件,但所有副本应一并构成同一份文书。 各方签署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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