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份(603396):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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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7:45:4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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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辰股份: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
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5号),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27,59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86.4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0,170,308.8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829,677.5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月10日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110Z0001号)予以验证。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针对涉及子公司为主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www.sse.com.cn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4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鉴于HJT电池产能扩张不及预期以及公司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下进行海外产能布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高效电池片PVD设备产业化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由31,000.00万元调整至16,000.00万元,调减15,000.00万元投入新项目“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计划,“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18,931.1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为15,000.00万元。“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JINCHENMALAYSIASDN.BHD.(金辰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马来西亚”),金辰马来西亚系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JINCHENSGPTE.LTD.(金辰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孙公司,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马来西亚槟城市。保荐机构对此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2025-048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 )。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辰新加坡及全资孙公司金辰马来西亚于近日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经协商一致,公司与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开立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辰新加坡与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开立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孙公司金辰马来西亚与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开立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
存储金额
(万元) | 币
种 | 募集资金
项目 |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口
分行 | 8112901012301
069957 | 0.00 | 人
民
币 | 马来西亚
生产基地
项目 |
金辰新加坡 |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口
分行 | NRA811291401
3401071320 | 0.00 | 美
元 | |
金辰马来西亚 | 中国建设银行
(马来西亚)
有限公司 | 696400002069
696900002070 | 0.00 | 多
币
种 | |
注:金辰马来西亚于中国
建设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开立的多币种账户,币种涵盖MYR、USD、CNY、GBP、EUR、JPY、HKD、SGD&AUD,账户接收相应币种后自动激活。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开立银行,丙方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栋斌、陈伟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JINCHENSGPTE.LTD.(金辰新加坡有限公司),丙方为专户开立银行,丁方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栋斌、陈伟刚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乙、丙三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JINCHEN
MALAYSIASDN.BHD.(金辰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丙方为专户开立银行,丁方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注释:乙方为甲方通过全资子公司金辰新加坡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孙公司,是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协议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乙方明确且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丙方将专户相关的所有信息披露给甲方和丁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账户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无需再向乙方征询意见并获得其同意。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明确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栋斌、陈伟刚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示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示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丁方出具的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甲、乙双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本协议中文、英文合同条款内容若存在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