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撤销监事会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监事会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践情况,公司拟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撤销监事会的议案》尚待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需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生效。届时,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现有监事同步退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现行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第七条 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七条 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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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
事、党委(纪委)成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
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和
公司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
事、党委(纪委)成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
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和
公司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注:章程中涉及“监事”的表述均予以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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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总精算师、合规
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以及其他经董事会确定
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或
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总精算师、合规
负责人首席合规官、审计责任人以及其他经
董事会确定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取得保险
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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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章程中涉及“合规负责人”的表述
均调整为“首席合规官”。 |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决议,报保险监管机构和其
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可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上报保险监
管机构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决议,报保险监管机构和其
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可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上报保险监
管机构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注: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
调整为“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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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
票”)遗失、灭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
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灭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六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
票”)遗失、灭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
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灭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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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委”)。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
记一至二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确定一名党委
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委”)。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
记一至二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确定一名党委
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
注: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的表述均予
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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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议上发言;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 第六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议上发言;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
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有权免费查阅和在缴付了合理费用
后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
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公司债券存根;
6、股东大会记录(仅供查阅);
7、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8、财务会计报告;
9、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
报告、审计报告及监事会报告;
10、已呈交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主管机
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有权免费查阅和在缴付了合理费用
后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
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公司债券存根;
56、股东大会记录(仅供查阅);
67、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78、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89、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
会报告、审计报告及监事会报告;
910、已呈交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主管机
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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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第六十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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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时,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监事执行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董
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时,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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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股东、被保险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出现前述情形时,股东有权直
接向保险监管机构反映问题。 |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股东、被保险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出现前述情形时,股东有权直
接向保险监管机构反映问题。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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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
和投资计划;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
和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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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设立法人机构、重大
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
核销、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对外赠与等事
项:
……
以上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以上对外赠与、投资、购置、
处置、核销等金额以及总资产、净利润等数
据均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 | (一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三九)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一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审议批准设立法人机构、重大
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
核销、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对外赠与等事
项:
……
9.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以上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以上对外赠与、投资、购置、
处置、核销等金额以及总资产、净利润等数
据均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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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月之内举行。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月之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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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
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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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十
日前,公司须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报告保
险监管机构。 | 此条删除 |
第八十四条 连续九十天以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监事会
或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以下简
称“提议独董”)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提议独董应当
保证提案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八十四三条 连续九十天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审计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或半数以上且
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提议独
董”)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
整的提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
股东、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或
者提议独董应当保证提案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注:章程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九条涉及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召集和主持,其中“监
事会”的表述均调整为“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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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 第九十二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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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二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指根
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百分之三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二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前述召集
人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
人。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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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
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若根
据上述办法仍无人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出
席股东大会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可主持会议。
会议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由监事长主
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九十六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若根
据上述办法仍无人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出
席股东大会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可主持会议。
会议由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
会自行召集的,由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主任委员监事长主持,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半数以上审计与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成员监事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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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四)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
(八)其他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
的事项。 | 第一百零四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四)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
(六八)其他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审
议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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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交提案的同时应当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该董事、监事候选
人接受提名并表示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声
明。 | 第一百零五四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提交提案的同时应当提交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该董事、监事
候选人接受提名并表示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
面声明。
注:章程中涉及“非职工监事”的表述
均予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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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答复或说明。如果股东要求进行书面
答复或说明,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在质询和
建议提出之日起十日内进行书面答复或说
明。 | 第一百零七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答复或说明。如果股东要求进行书面
答复或说明,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在质询和
建议提出之日起十日内进行书面答复或说
明。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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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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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
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任免、独立
董事的选任及前述人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
资计划;
(一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七)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非
职工监事的任免、独立董事的选任及前述人
员的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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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修订本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 | 第一百一十二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修订本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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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
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审议事项和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其
他股东可以另行推举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一百一十九八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
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其他
股东可以另行推举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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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
决议情况。 | 此条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
免,可以连选连任。
…… | 第一百三十六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和罢免,可以连选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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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第一百三十七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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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的,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法
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具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保险法》第八十二
条以及相关监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 | 第一百三十八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的,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法
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具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保
险法》第八十二条以及相关监管规定情形之
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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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
下勤勉义务并履行如下职责:
……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接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
下勤勉义务并履行如下职责:
……
(五)如实向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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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议;
…… | 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或者其成员
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
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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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
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未能履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
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董事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方
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 | 第一百四十六四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
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未能履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审计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应当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
董事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三条规定的
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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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章程的前提下,连续九十天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即“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
独立董事可以对董事提出免职意见。
提出免职意见的股东或者机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书面通知应当明确要求免除职
务的董事姓名、原因,如果存在相应的证明
文件或者资料,可以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或
者资料。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时
间内将书面通知转交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薪酬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时
间内就免职事项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慎
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 此条删除 |
股东会审议。
被免职的董事可以向董事会和股东会进
行陈述和申辩,并有义务向其他董事和股东
提示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股东会觉得有必
要时,可以由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向被建议免
职的董事进行提问,董事应当回答。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尽职
考核评价制度。董事会每年对董事进行尽职
考核评价并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
职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报送保险监管机
构。 | 此条删除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
事(含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设十五名董
事,其中执行董事二人,非执行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八人,独立董事五人。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
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组成,董事会
设十五名董事,其中执行董事二三人,非执
行董事十二人(不含独立董事五人,职工董
事一人)八人,独立董事五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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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五)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
施;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
条规定的重要子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裁
候选人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六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五)决定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
略实施;
(六)决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
四条规定的重要子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
裁候选人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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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董事会指定的临时负责人代行总裁职权。
董事长、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的,公司应按章
程规定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裁。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其职务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董事长指定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董事会指定的临时负责人代行总裁职权。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的,
公司应按章程规定重新选举董事长、副董事
长及聘任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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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五)监事会提议时;
…… | 第一百六十六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五)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
会提议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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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以书面方式报
告保险监管机构。时间紧急的,可先以电话
方式报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其他口头方
式或者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征得全
体董事的同意。 | 第一百六十八四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以书面方式报
告保险监管机构。时间紧急的,可先以电话
方式报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其他口头方
式或者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征得全
体董事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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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 第一百七十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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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补充通知应同时以书面方式报告保
险监管机构。时间紧急的,可先以电话方式
报告。 | ……
会议补充通知应同时以书面方式报告保
险监管机构。时间紧急的,可先以电话方式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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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七十五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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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
事会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进行记录,作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七)列席监事的意见;
…… | 第一百八十二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董事会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进行记
录,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
(七)列席监事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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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董事
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将决议以书面和电子邮
件的形式报告保险监管机构。会议决议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一百八十六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董
事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将决议以书面和电子
邮件的形式报告保险监管机构。董事会会议
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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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由三名以上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应
以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属于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 第一百九十三八十九条 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应以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占多数并由属于会计专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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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
常经营管理事务。
…… | 士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成员。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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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评估风险管理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查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情况,负责关联交易管理、
审查和风险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
体职责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工作细则为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评估风险管理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查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情况,负责关联交易管理、
审查和风险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行
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具体职责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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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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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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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的主 | 第一百九十六四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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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职责为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
准和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子
公司(由董事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审议决定)
的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候选人进行初步审
核,拟订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和薪酬方案,审议公司整体(含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人力资源和薪酬战略及其基本制度
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体职责以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为准。 | 主要职责为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标准和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
子公司(由董事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审议决定)
的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候选人进行初步审
核,拟订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和薪酬方案,审议公司整体(含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人力资源和薪酬战略及其基本制度
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体职责以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为准。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通过下列方
式提名:
……
(三)监事会提名;
……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独
立董事的,应当通过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 | 第一百九十九七条 独立董事通过下列
方式提名:
……
(三)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
会提名;
……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的,应当
通过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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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可行使以
下特别职权:
……
(二)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
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
(四)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 | 第二百零六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可行
使以下特别职权:
……
(二)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
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
(四三)两名以上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
名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四)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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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七)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五)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
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七六)独立董事可以对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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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的《标准守则》。 | 第二百一十一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
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十的《上市发
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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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
(三)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向保险监管
机构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决议,
各项报告;
…… | 第二百一十八六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
(三)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向保险监管
机构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决议,
各项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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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
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
监督,应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
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
有关资料。 | 第二百一十九二十一条
……
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审计与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监督,应当按照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
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管
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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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 执委会职责主要包
括: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执委会职责主要包
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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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前述“重大经营决策”包
括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重大资产购
置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 | (四)研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前述“重大经营决策”包
括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计划、重大资
产购置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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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十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第二百六十三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十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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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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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条
……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董事、
监事报酬事项应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书面
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本章程、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购回守则》及
其他香港联交所订的规定,并约定公司将享
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同及其
职位均不得转让;
……
(三)本章程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仲
裁条款。 | 第二百七十九四十八条
……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董事、
监事报酬事项应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书面
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本章程、
《公司收购、及合并及守则》《股份购回购守
则》及其他香港联交所订的规定,并约定公
司将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
同及其职位均不得转让;
……
(三)本章程第三百六十二三十一条规
定的仲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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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
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二百八十九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册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簿。公司
的资产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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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
弥补公司亏损。
…… | 第二百九十六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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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该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应该按照本章
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管
理职责。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该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应该按照本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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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三百四十零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或
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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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司分立,应当由各
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至少三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债务
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百四十一一十条 公司分立,应当
由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至少三次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债务
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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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 第三百四十六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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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少公告三次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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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人民法院或者
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 第三百四十八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人民
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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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
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三百五十一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
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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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 ”“ ”“ ”
上 以内 以下 不少于 都含有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超过”不含
本数。 | 第三百六十七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
“ ”“ ”“ ”“ ”
以上 以内 以下 不少于 都含
有本数;“不满”“以外”“低于”“超过”
“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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