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601336):新华保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撤销监事会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7:51:20 中财网

原标题:新华保险:新华保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撤销监事会的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1336 A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2025-053号
H股证券代码:01336 H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撤销监事会的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撤销监事会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监事会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践情况,公司拟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撤销监事会的议案》尚待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需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生效。届时,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现有监事同步退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比表

现行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七条 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七条 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 事、党委(纪委)成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 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和 公司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 事、党委(纪委)成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 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和 公司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注:章程中涉及“监事”的表述均予以 删除。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总精算师、合规 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以及其他经董事会确定 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或 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总精算师、合规 负责人首席合规官、审计责任人以及其他经 董事会确定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取得保险 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注:章程中涉及“合规负责人”的表述 均调整为“首席合规官”。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决议,报保险监管机构和其 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可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上报保险监 管机构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决议,报保险监管机构和其 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可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上报保险监 管机构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注: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 调整为“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 票”)遗失、灭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 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灭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 票”)遗失、灭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 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灭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委”)。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 记一至二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确定一名党委 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委”)。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 记一至二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确定一名党委 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 注: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的表述均予 以删除。
  
  
第六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议上发言;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第六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议上发言;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有权免费查阅和在缴付了合理费用 后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 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公司债券存根; 6、股东大会记录(仅供查阅); 7、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8、财务会计报告; 9、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 报告、审计报告及监事会报告; 10、已呈交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主管机 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有权免费查阅和在缴付了合理费用 后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 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公司债券存根; 56、股东大会记录(仅供查阅); 67、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78、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89、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 会报告、审计报告及监事会报告; 910、已呈交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主管机 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第六十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时,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监事执行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董 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时,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股东、被保险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出现前述情形时,股东有权直 接向保险监管机构反映问题。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股东、被保险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出现前述情形时,股东有权直 接向保险监管机构反映问题。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 和投资计划;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设立法人机构、重大 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 核销、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对外赠与等事 项: …… 以上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以上对外赠与、投资、购置、 处置、核销等金额以及总资产、净利润等数 据均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一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三九)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一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审议批准设立法人机构、重大 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 核销、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对外赠与等事 项: …… 9.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以上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以上对外赠与、投资、购置、 处置、核销等金额以及总资产、净利润等数 据均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月之内举行。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 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十 日前,公司须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报告保 险监管机构。此条删除
第八十四条 连续九十天以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监事会 或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以下简 称“提议独董”)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提议独董应当 保证提案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第八十四三条 连续九十天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审计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或半数以上且 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提议独 董”)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 整的提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 股东、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或 者提议独董应当保证提案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注:章程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九条涉及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召集和主持,其中“监 事会”的表述均调整为“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
  
  
  
  
  
  
  
  
第九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第九十二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二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指根 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百分之三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二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前述召集 人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 人。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九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 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若根 据上述办法仍无人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出 席股东大会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可主持会议。 会议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由监事长主 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第九十六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若根 据上述办法仍无人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出 席股东大会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可主持会议。 会议由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 会自行召集的,由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主任委员监事长主持,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半数以上审计与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成员监事主持。 ……
  
  
  
  
  
  
  
  
  
  
  
  
  
  
  
  
  
  
  
  
  
  
  
  
  
  
第一百零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四)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 (八)其他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 的事项。第一百零四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四)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 (六八)其他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审 议的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交提案的同时应当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该董事、监事候选 人接受提名并表示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声 明。第一百零五四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提交提案的同时应当提交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该董事、监事 候选人接受提名并表示其符合任职资格的书 面声明。 注:章程中涉及“非职工监事”的表述 均予以删除。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答复或说明。如果股东要求进行书面 答复或说明,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在质询和 建议提出之日起十日内进行书面答复或说 明。第一百零七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答复或说明。如果股东要求进行书面 答复或说明,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在质询和 建议提出之日起十日内进行书面答复或说 明。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 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任免、独立 董事的选任及前述人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 资计划; (一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七)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非 职工监事的任免、独立董事的选任及前述人 员的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修订本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修订本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 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审议事项和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其 他股东可以另行推举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九八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 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其他 股东可以另行推举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 决议情况。此条删除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 免,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和罢免,可以连选连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第一百三十七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 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的,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法 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具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保险法》第八十二 条以及相关监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的,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法 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具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保 险法》第八十二条以及相关监管规定情形之 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 下勤勉义务并履行如下职责: ……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接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 下勤勉义务并履行如下职责: …… (五)如实向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议; ……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或者其成员 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 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 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未能履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 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董事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方 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第一百四十六四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 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未能履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审计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应当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 董事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三条规定的 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章程的前提下,连续九十天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即“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 独立董事可以对董事提出免职意见。 提出免职意见的股东或者机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书面通知应当明确要求免除职 务的董事姓名、原因,如果存在相应的证明 文件或者资料,可以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或 者资料。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时 间内将书面通知转交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薪酬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时 间内就免职事项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慎 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后提交此条删除
股东会审议。 被免职的董事可以向董事会和股东会进 行陈述和申辩,并有义务向其他董事和股东 提示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股东会觉得有必 要时,可以由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向被建议免 职的董事进行提问,董事应当回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尽职 考核评价制度。董事会每年对董事进行尽职 考核评价并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 职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报送保险监管机 构。此条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 事(含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设十五名董 事,其中执行董事二人,非执行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八人,独立董事五人。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名。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 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组成,董事会 设十五名董事,其中执行董事二三人,非执 行董事十二人(不含独立董事五人,职工董 事一人)八人,独立董事五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两名。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五)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 施;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 条规定的重要子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裁 候选人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五)决定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 略实施; (六)决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 四条规定的重要子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 裁候选人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董事会指定的临时负责人代行总裁职权。 董事长、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的,公司应按章 程规定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裁。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其职务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董事长指定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董事会指定的临时负责人代行总裁职权。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的, 公司应按章程规定重新选举董事长、副董事 长及聘任总裁。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五)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六十六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五)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 会提议时;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以书面方式报 告保险监管机构。时间紧急的,可先以电话 方式报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其他口头方 式或者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征得全 体董事的同意。第一百六十八四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以书面方式报 告保险监管机构。时间紧急的,可先以电话 方式报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其他口头方 式或者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征得全 体董事的同意。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十六条
  
  
…… 会议补充通知应同时以书面方式报告保 险监管机构。时间紧急的,可先以电话方式 报告。…… 会议补充通知应同时以书面方式报告保 险监管机构。时间紧急的,可先以电话方式 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七十五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 事会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进行记录,作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七)列席监事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二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董事会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进行记 录,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 (七)列席监事的意见;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董事 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将决议以书面和电子邮 件的形式报告保险监管机构。会议决议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八十六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董 事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将决议以书面和电子 邮件的形式报告保险监管机构。董事会会议 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由三名以上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应 以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属于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与关联交易控第一百九十三八十九条 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应以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占多数并由属于会计专业人
  
  
  
  
  
  
  
制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 常经营管理事务。 ……士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成员。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评估风险管理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查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情况,负责关联交易管理、 审查和风险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 体职责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工作细则为准。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评估风险管理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查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情况,负责关联交易管理、 审查和风险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行 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具体职责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为准。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的主第一百九十六四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的
  
  
要职责为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 准和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子 公司(由董事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审议决定) 的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候选人进行初步审 核,拟订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和薪酬方案,审议公司整体(含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人力资源和薪酬战略及其基本制度 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体职责以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为准。主要职责为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标准和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 子公司(由董事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审议决定) 的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候选人进行初步审 核,拟订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和薪酬方案,审议公司整体(含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人力资源和薪酬战略及其基本制度 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体职责以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通过下列方 式提名: …… (三)监事会提名; ……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独 立董事的,应当通过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第一百九十九七条 独立董事通过下列 方式提名: …… (三)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 会提名; ……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的,应当 通过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
  
  
  
  
  
  
  
  
第二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可行使以 下特别职权: …… (二)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 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 (四)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第二百零六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可行 使以下特别职权: …… (二)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 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 (四三)两名以上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 名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四)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
  
  
  
  
  
  
  
  
  
  
  
  
  
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七)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五)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 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七六)独立董事可以对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二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的《标准守则》。第二百一十一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 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十的《上市发 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 (三)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向保险监管 机构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决议, 各项报告; ……第二百一十八六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 (三)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向保险监管 机构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决议, 各项报告; ……
  
  
  
  
  
第二百二十一条 …… 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 监督,应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 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 有关资料。第二百一十九二十一条 …… 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审计与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监督,应当按照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 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管 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执委会职责主要包 括: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执委会职责主要包 括: ……
  
(四)研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前述“重大经营决策”包 括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重大资产购 置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四)研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前述“重大经营决策”包 括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计划、重大资 产购置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
  
  
第十四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十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二百六十三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十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百七十九条 ……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董事、 监事报酬事项应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书面 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本章程、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购回守则》及 其他香港联交所订的规定,并约定公司将享 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同及其 职位均不得转让; …… (三)本章程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仲 裁条款。第二百七十九四十八条 ……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董事、 监事报酬事项应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书面 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公 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本章程、 《公司收购、及合并及守则》《股份购回购守 则》及其他香港联交所订的规定,并约定公 司将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 同及其职位均不得转让; …… (三)本章程第三百六十二三十一条规 定的仲裁条款。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 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百八十九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册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簿。公司 的资产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第二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 弥补公司亏损。 ……第二百九十六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该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应该按照本章 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管 理职责。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该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应该按照本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三百四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百四十零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或 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司分立,应当由各 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至少三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债务 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四十一一十条 公司分立,应当 由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至少三次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债务 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第三百四十六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
  
  
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少公告三次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三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人民法院或者 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三百四十八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人民 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百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 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百五十一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 ”“ ”“ ” 上 以内 以下 不少于 都含有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超过”不含 本数。第三百六十七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 “ ”“ ”“ ”“ ” 以上 以内 以下 不少于 都含 有本数;“不满”“以外”“低于”“超过” “过”不含本数。
  
  
  
说明:除上文已备注说明外,本次修订还涉及章节和条文序号。前述修改不涉及实体内容修订,未在对比表中列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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