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60082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7:55:45 中财网
原标题:新华传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应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信息一经申报即视同委托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为避免在不知情前提下违反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先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要求主动将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情况向公司书面报告。若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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