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 >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前,公司现任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鉴于以上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废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裁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定代表人辞任 | 第八条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裁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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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总裁的产
生、变更办法相同。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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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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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力业务(发
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33年
5月5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预
焙阳极、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不
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
品)、文化体育用品、金属材料(不含贵金
属)、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工
矿产品、机电产品销售,计算机应用软件开
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及限制经营的除外),预焙阳极生产和
技术服务(上述项目中涉及行政审批的,待
审批后,方可经营)。限分公司经营项目:
预焙阳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电力业务(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
期至2033年5月5日)(有效期限以许可
证为准)。预焙阳极、建筑装饰材料、五金
交电、化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
品、监控化学品)、文化体育用品、金属材
料(不含贵金属)、针纺织品、皮革制品、
服装鞋帽、工矿产品、机电产品销售,计算
机应用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限制经营的除外),
预焙阳极生产和技术服务(上述项目中涉及
行政审批的,待审批后,方可经营)。限分
公司经营项目:预焙阳极生产、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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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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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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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
起人股东以其各自持有的原索通发展有限
公司净资产作价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股东
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如下表所示:
…… |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
起人股东以其各自持有的原索通发展有限
公司净资产作价认购公司股份,股份总数为
13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98,104,459股,
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98,104,459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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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以
上决议通过,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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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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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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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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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义务。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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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复制、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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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股东依据前条规定提出查阅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并签署
保密承诺后,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进行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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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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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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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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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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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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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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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
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的提案;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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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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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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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
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
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提供
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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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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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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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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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
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提议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
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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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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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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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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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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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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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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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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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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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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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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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
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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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
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
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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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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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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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除
外;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公司年度报告;
(八)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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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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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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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
东或者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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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
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
更换董事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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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董事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董事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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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不正当
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不正当
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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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审阅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应当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
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合法
监督和合理建议,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审阅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应当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
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七)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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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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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应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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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 | 第一百一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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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
第一百〇六条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
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六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应制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对独立董事
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
事会拟定,由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公司应制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对独立董事
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
事会拟定,由股东会批准。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
为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开展工作。董事长、副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开展工作。董事长、副
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和奖惩事项;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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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就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作出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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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为:按
《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会
授权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的额度和比例情
况下,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
等相关事项的决策权限由董事会行使(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可以免于审议的除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议;
(二)1/3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代表公司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
(二)1/3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
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
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
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
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
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
议、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举手、口头或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除董事长、副董事长、总
裁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
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
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三条除董事长、副董事长、总
裁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
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
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ESG、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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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均各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且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均各由3名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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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第一百五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七条(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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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任期3年,
连聘可以连任。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书除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议批准除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外的一般关联交易;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除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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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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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章节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
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依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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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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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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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使
用的范围。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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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可以采
取现金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
取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此外,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
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单
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剩余部分用
于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年度进行一
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由股东
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
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会经特别
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
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
会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
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通过。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
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可以采
取现金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
取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此外,在满足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
配。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结合自身的盈利
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单一年度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符合利润分
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4)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由股东
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
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会经特别
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
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
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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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
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由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由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具体实施计
划: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 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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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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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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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九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或者其他
有关监管机构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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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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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经有关监管机构同意后,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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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
出: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
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挂号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发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发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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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二百〇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第二百〇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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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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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修订整体删除《公司章程》条款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因删减、新增部分条款、章节而调整对应的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最终变更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