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688480):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9月)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为了强化和改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专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处理规范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的全部内容。定期年度审计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与被审计的部门、个人有利益、关联关系或冲突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条审计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分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常规审计主要包括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等每季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年度财务决算、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离任等进行审计核查;定期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是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一)进行舞弊检查; (二)实施专项审计;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评价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质量; (五)其他。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是有计划、有秩序、有目的,即从确认项目开始到审计结束应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后续阶段四个阶段。 第十七条准备阶段 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部门、各单位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重点项目的审计要求,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制定审计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按各自的权限审核批准与之相关的审计工作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总体计划,编制半年度和项目详细工作计划,确定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至少包括审计通知书中的内容),经董事长审核签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种类、目的、内容范围、方式、起讫时间、审计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等。 审计通知书正本应在实施审计前三日送至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复印件由审计部存档。 第十八条实施阶段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解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强弱,对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采取顺查或逆查,全部或抽样检查;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形成详细工作底稿。 根据工作底稿,按项目整理归类,构成审计报告材料草稿。 第十九条报告阶段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对被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问题、意见及建议。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的依据、被审计依据单位的简况、对被审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分析评价、审计发现、审计结论的重要问题涉及金额、数量、人员、审计小组意见和审计建议、有关证据资料附件。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对工作底稿及相关原始材料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征求审计意见稿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书面意见,经被审计单位主管签字,(如被审计单位具法人资格,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也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公司审计部,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对内部审计报告无异议。 内部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定稿并作出结论,经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签发,同时对有存在问题要求改进的,通知被审计单位按时执行。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把计划、工作报告、工作底稿等各种资料整理、登记、编号、归档,建立审计工作档案并由审计部至少保管6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后续审计阶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公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指的子公司指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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