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600739):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贞东律师、于璇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董事会决议》; 3. 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2025 网站( )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 2.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被认可的,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资料、文件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本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 3.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及公章均是真实、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2025年8月29日召开了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上刊载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下午14:30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飚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44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5,822,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708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025年9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的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或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过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任的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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