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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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国家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发
[1986]290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 第二条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国家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发
[1986]290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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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000202893468X。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000202893468X。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31,425,816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88,731,6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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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
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
职权。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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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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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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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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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联席总裁、副总经理(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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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党组织设书记1名。公司为党组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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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
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坚持把加强
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坚持党的建
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
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
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明确
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
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
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
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
导班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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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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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重庆钢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第二十条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
整计划》,以公司原总股本5,339,715,816
股扣减已回购股份数量45,350,000股后的
5,294,365,816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转增5,294,365,816股。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0,634,081,632股。转
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转增股票中的
3,000,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转
增股票中的2,294,365,816股用于偿付债
务。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定注销已回购股份45,350,000股,公司总
股本变更为10,588,731,632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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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31,425,816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588,731,632股,全部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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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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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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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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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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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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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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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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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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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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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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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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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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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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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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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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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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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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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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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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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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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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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
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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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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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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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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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
人员不得以无偿占用、明显不公允的关联
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公
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侵占公司资产的,公 | 调整至“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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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归还资产并就该
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不归还
资产、继续侵害的,公司应立即按照法律
程序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其持有的公司相
应股权;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
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
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相应股权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
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
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
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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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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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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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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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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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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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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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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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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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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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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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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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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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对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
司资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相
关处理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十三)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对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处理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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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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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提供的担
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
之内。 |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提供的担
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
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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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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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9人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9人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在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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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实施网络投票表决
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公司
报送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
股东数据,以确认股东身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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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相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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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关监管机构或公司要求出具法律意见的
其他问题。 | 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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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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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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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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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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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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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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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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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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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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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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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将相
同提案多次重复提交,提案内容是否实质
相同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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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包含
董事选举和任免内容的临时提案的,召集
人收到该等临时提案应当先将其反馈至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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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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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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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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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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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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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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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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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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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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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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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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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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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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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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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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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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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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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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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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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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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
|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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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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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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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解除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监事
职务;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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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八)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九)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十)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八)项、第(十二)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 |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解除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职
务;
(十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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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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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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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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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本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征集人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本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遭受损失 | 调整至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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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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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于关
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于关联
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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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 调整至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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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非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除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建议名
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出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初步
确定等额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形成审查报
告和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3、由
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等额的董事候选人,
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出拟由股 |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
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
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2、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每一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初步确定董事候选人
名单,形成审查报告和提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3、由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董
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
举;4、以股东会临时提案方式要求审议
董事选举、任免事项的,股东会召集人应
将该议案反馈至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候
选人予以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予以审议。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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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监
事会审议。2、由公司监事会确定监事候
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经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在内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前述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前述董事
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
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
会选举前述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公司股东会选举前述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
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
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
董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最后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当选董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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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
选董事或监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最后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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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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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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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大会上进行表决。 |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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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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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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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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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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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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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
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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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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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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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困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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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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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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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担
任董事的职工代表须由在本公司连续工
作满五年以上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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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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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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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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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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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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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
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 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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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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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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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当公司发生被并购接管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情形,在董事、总经
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
满前如需终止或解除其职务,公司可以向
前述人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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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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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东大会负责。 | 股东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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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含3名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3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含3名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设副董事长1至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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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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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决定回购公司股票及处
置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决定回购公司股票及处
置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总裁)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总
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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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七)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建立对控
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应立即采
取措施对该股东的股权予以冻结,凡股东
不能及时返还被占用资金的,通过变现其
股权等方式依法追回。
对于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
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应予以罢免或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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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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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 调整至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第四节“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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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关联交易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
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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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
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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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立和实施,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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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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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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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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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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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关联交易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政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建议;
(三)审查、批准公司一般关联交易;
(四)对重大关联交易(即根据法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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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其它制度规定需要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的关联交易)提出建
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监督、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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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
资产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租赁、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融资等
交易事项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30%以上至50%以下的事项,由董
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的事项,由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在一年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30%以上至50%以下的房地产
业务投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单笔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
资产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租赁、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融资等
交易事项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30%以上至50%以下的事项,由董
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的事项,由股东会批准。
对于在一年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30%以上至50%以下的房地产
业务投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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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房地产业务投
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决策
程序按本章程相关规定和公司相关专门
制度执行。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除另有规定外,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房地产业务投
资,由股东会批准。
公司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决策
程序按本章程相关规定和公司相关专门
制度执行。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除另有规定外,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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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管部门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
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
上述事项,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管部门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
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
上述事项,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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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的薪
酬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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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权激励计划并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 |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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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罢免。 | 调整至第一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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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就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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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签署公司经营管理权责手册;
(八)审批公司每年度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对外捐赠(含非经营
性赞助);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签署公司经营管理权责手册;
(七)审批公司每年度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对外捐赠(含非经营
性赞助);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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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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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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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审
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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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含电子邮
件)或传真或专人递送;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三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
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
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含电子邮
件)或传真或专人递送;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五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
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
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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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该
等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该
等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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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有
效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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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字。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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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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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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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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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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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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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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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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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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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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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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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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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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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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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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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并设立战略发展与ESG(环境、
社会和治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关联交易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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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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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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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识别、评估、监控和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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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经营中的各类风险,包括财务、法律、市
场、运营等方面,提升公司风险应对能力;
(六)监督公司内部的合规运营,促
使公司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
准,降低合规风险;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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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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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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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可持续、中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重大战略性投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预
期目标、政策方针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其中ESG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
略、社会战略、治理战略等;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
营计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控跟
踪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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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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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或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拟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的遴选、审核,经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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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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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关联交易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政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建议;
(三)审查、批准公司一般关联交易;
(四)对重大关联交易(即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其它制度规定需要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核的关联交易)提出建议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监督、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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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六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
裁)1名,设联席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总裁)、联席总裁、副总
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四)~(六)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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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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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联席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总
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总裁)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总
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总裁)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
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副总裁)
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副总裁)与总经理
(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副总
裁)的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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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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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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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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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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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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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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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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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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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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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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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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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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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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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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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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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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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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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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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对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要求董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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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及时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予以纠正;
董事会拒不纠正的,监事会可直接向股东
大会提出处理提案或对有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罢免建议;对公司监事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的,进行处分或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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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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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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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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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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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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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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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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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
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为依据,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
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形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
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为依据,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
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形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
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
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
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
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
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
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
资或现金支出计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本条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
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新增土地项目等
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
资或现金支出计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本条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
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新增土地项目等
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产的20%或资产总额的10%。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
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
状况等实际情况,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
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
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
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
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
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
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
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后,提交 | 产的20%或资产总额的10%。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
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
状况等实际情况,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
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
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
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
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
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
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
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后,提交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
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
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
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
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具体理由。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 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
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
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
体理由。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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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六)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
是否相符合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方案。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
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
是否相符合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方案。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
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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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当公
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当公
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
(3)董事会认为其它会影响公司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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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为负;
(3)董事会认为其它会影响公司战
略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况。 | 略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况。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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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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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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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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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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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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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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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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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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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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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5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5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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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节 通知 | 第一节 通知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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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邮件(含电子邮件)或传真
或专人递送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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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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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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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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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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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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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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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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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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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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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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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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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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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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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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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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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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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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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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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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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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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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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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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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