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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000656):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9:36:22 中财网
原标题:*ST金科: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
实施细则
(经2025年9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不断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对公司发展战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融资、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关注的事项(如有)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可持续、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调整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评估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发展战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 ESG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 ESG事项的沟通;
(六)对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ESG ESG ESG
(七)对公司 报告及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 报告
及其他 ESG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ESG
第十条 战略发展与 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议。

第四章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 7日内召开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时;
(四)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提议时。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召开时,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负责安排。会议通知可以电话通知、专人送达、邮件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方式)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案、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就相关拟审议事项召开会议前,公司内部相关部门须根据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规划、重大投资融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的重要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三)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会议等)的方式举行。定期会议原则上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担任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遇特殊情况,委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及受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受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等事项。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名以上委员委托。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五章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向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也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会议记录应由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制作,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并经与会委员签字即形成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委员会会议出席或列席的人员应该严格履行对会议所议事项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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