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600884):杉杉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20:25:40 中财网
原标题:杉杉股份:杉杉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7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朋泽贸易”)、杉杉集团管理人(系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称“鄞州法院”)指定的杉杉集团和朋泽贸易合并重整案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与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扬子商贸”)、江苏新扬船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扬船”)、厦门TCL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TCL产投”)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东方资管深圳分公司”)等重整投资人组成的联合体签署了《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新扬船投资有限公司、厦门TCL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之重整投资协议》(下称“《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拟通过“直接收购+与服务信托组建合伙企业收购+剩余保留股票表决权委托”三种方式合计取得杉杉集团、朋泽贸易持有的杉杉股份23.36%股票的控制权。

?如上述重整成功,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投资人持股平台,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任元林先生。

?为保障投资人持股平台取得公司控制权并保持控制权稳定,本次重整投资人及相关主体拟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向投资人持股平台委托其持有的股票的表决权,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投资人持股平台将取得公司23.36%股票对应的?本次重整取得或保留的杉杉股份股票的限售期为《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由投资人持股平台受让223,311,200股杉杉股份股票全部完成登记过户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止,在上述期限内,本次重整投资人及相关主体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减持其持有的杉杉股份股票。新扬子商贸承诺至限售期届满前,新扬子商贸的100%股权保持间接归属于新加坡上市主体扬子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YANGZIJIANGFINANCIALHOLDINGPTE.LTD.)或其拆分后的主体。投资人持股平台直接收购的标的股票全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至限售期届满前,未经管理人或服务信托的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新扬子商贸和/或新扬船不得变更投资人持股平台的股权结构。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后,相关重整计划(草案)尚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相关法院裁定批准。鉴于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经营者集中申报和法院裁定批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风险,杉杉集团和朋泽贸易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朋泽贸易于2025年3月20日被鄞州法院裁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下称“本案”),并于2025年6月9日发布《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公司收到管理人通知,经遴选,确定新扬子商贸、新扬船、TCL产投和东方资管深圳分公司为杉杉集团和朋泽贸易的重整投资人,2025年9月29日,杉杉集团、朋泽贸易、管理人与新扬子商贸、新扬船、TCL产投、东方资管深圳分公司等重整投资人组成的联合体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控股股东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新扬子商贸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MA21M4AD2Y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彭兴奎
成立日期:2020年6月2日
注册地址:江阴市鲥鱼港路3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船舶销售;船舶租赁;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机械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江苏扬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100
合计1,000,000100 
3、实际控制人情况
新扬子商贸的实际控制人为任元林先生。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财务数据
新扬子商贸作为扬子江金控旗下的主要国内投资平台,截至目前,新扬子商贸对外投资企业达57家,涉及金属、船舶、化工、投资管理等领域。

2024年,新扬子商贸实现营业收入10.63亿元,同比增长86%,并实现投资收益4.73亿元,当年实现净利润4.45亿元。公司总资产规模较上年有所降低为109.40亿元,同时负债规模同比锐减90%至1.9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81%。

新扬子商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总资产1,093,988.651,332,369.501,254,611.58
净资产1,074,167.971,130,350.201,072,747.08
营业收入106,285.6156,922.237,275.46
净利润44,527.8957,618.5038,701.25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新扬子商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二)新扬船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新扬船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E4K70G
注册资本:12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海烽
成立日期:2016年1月7日
注册地址:江阴市鲥鱼港路3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江阴新扬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8,80099
2江阴新扬船商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2001
合计120,000100 
3、实际控制人情况
新扬船的实际控制人为单小飞女士。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财务数据
新扬船作为投资公司,主要参与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重整等项目。

新扬船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总资产88,606.5683,886.9178,788.89
净资产76,312.9274,593.9153,993.97
营业收入-561.84308.60
净利润1,719.01599.941,147.66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新扬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三)TCL产投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厦门TCL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W2R9TXF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禾鼎笃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2年10月10日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股权结构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厦门TCL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9,00099
2厦门禾鼎笃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0001
合计100,000100 
3、实际控制人情况
TCL产投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TCL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TCL产投99%的财产份额。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财务数据
TCL产投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总资产12,651.5100.4100.0
净资产12,651.5100.4100.0
营业收入---
净利润1.10.4-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TCL产投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对其他重整投资人的出资安排等。

(四)东方资管深圳分公司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7519X
负责人:杨智刚
成立日期:2000年5月9日
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01-221
经营范围: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

2、股权结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882,997.7571.55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118,280.8816.39
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385,000.005.64
4国新资本有限公司300,000.004.40
5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8,000.002.02
合计6,824,278.63100 
3、实际控制人情况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财务数据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总资产131,859,320.60127,205,630.40124,788,606.20
净资产16,241,843.3016,147,913.5015,687,258.50
营业收入10,583,276.109,638,126.009,541,901.50
净利润316,557.30240,053.30350,741.10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项目外,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等。

二、控股股东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重整投资人的确认
2025年5月15日,杉杉集团、朋泽贸易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投资人遴选小组筹建方案》,并组建了投资人遴选小组。杉杉集团于2025年6月9日发布《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经遴选,确定新扬子商贸、新扬船、TCL产投和东方资管深圳分公司为杉杉集团、朋泽贸易的重整投资人。

(二)重整投资协议各方
甲方(重整投资人):新扬子商贸、新扬船、TCL产投、东方资管深圳分公司。

乙方(杉杉集团和朋泽贸易合并重整案管理人):管理人
丙方(债务人):杉杉集团、朋泽贸易
(三)重整投资方案
重整投资人通过“直接收购+与服务信托组建合伙企业收购+剩余保留股票表决权委托”三种方式合计取得杉杉集团、朋泽贸易持有的杉杉股份23.36%股票的控制权。重整成功后,新扬子商贸的实际控制人任元林先生将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1、直接收购股票
(1)通过投资人持股平台直接收购杉杉股份股票
新扬子商贸牵头和新扬船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本案投资人持股平台,由投资人持股平台向债务人收购223,311,200股杉杉股份股票,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9.93%。

其中新扬子商贸作为投资人持股平台的第一大有限合伙人进行出资,对合伙企业持有的份额比例不低于40%,并由新扬子商贸指定一家由其持股比例不低于90%且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控股子公司(下称“新扬子商贸之控股 A公司”)担任投资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新扬船亦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出资,负责为投资人持股平台继续招募具备相应资金实力与产业背景的主体,并向其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所持之投资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份额。找到意向受让方后,新扬船应将受让方主体情况提交管理人报备,管理人认为不符合本条约定原则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否决,否则视为无异议。任何情况下,新扬船或受让新扬船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的任一主体单独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不得超过40%,确保新扬子商贸为投资人持股平台的第一大有限合伙人。若在与《重整投资协议》条款和条件相符的重整计划(草案)经鄞州法院裁定批准之日(下称“裁定批准日”)起30日内未能找到符合本条约定的主体作为新扬船的合伙份额受让方的,新扬船应向新扬子商贸转让不少于11%有限合伙份额。新扬子商贸与新扬船对投资人持股平台的出资义务应相应调整。新扬船对于其有限合伙份额受让方的足额出资价款为共同债务人。

(2)TCL产投直接收购杉杉股份股票
TCL产投向债务人收购43,700,900股杉杉股份股票,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1.94%,并与投资人持股平台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若经管理人、新扬子商贸书面认可,在前述TCL产投应收购的杉杉股份股票范围内,TCL产投可以指定其他产业协同方按照同等条件受让部分股份,该等股票的表决权将全部委托予投资人持股平台行使。

在不影响投资人持股平台对杉杉股份控制权的前提下,经管理人书面认可,投资人持股平台和TCL产投有权相互协商一致在其合计应收购的股数范围内相互调剂认购股数,同时投资人持股平台和TCL产投的付款义务作相应调整。

(3)增补收购杉杉股份股票
裁定批准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根据本案债权人对于受偿方式的选择,以书面方式通知新扬船需要增补收购的杉杉股份股票的数量(下称“增补收购的标的股票”),新扬船应当指定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持股平台)增补收购管理人以书面要求其增补收购的股数。新扬船对增补收购的标的股票的价款为共同债务人,并且新扬船有义务促使其指定主体与投资人持股平台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表决权委托给投资人持股平台行使。

新扬船应保证其指定主体受让增补收购的标的股票的交易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新扬子商贸为杉杉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如裁定批准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仍未书面通知确定增补收购的标的股票数量的,则除非新扬船书面确认继续收购,否则新扬船不再对收购增补股票负有义务。

2、通过合伙企业收购杉杉股份股票
与《重整投资协议》条款和条件相符的重整计划(草案)经鄞州法院裁定批准后,新扬子商贸应当指定一家由其持股不少于90%且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下称“控股B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为实现本案债权人债权清偿目的而设立的服务信托(下称“服务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向债务人收购20,000,000股杉杉股份股票(下称“合伙股票”),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0.89%。

东方资管深圳分公司(信托投资人,同时为服务信托优先级A类受益人)应向服务信托就合伙企业的投资额和信托财产处置所需费用进行出资,并按其出资额取得服务信托项下优先级A类收益份额。新扬子商贸应当促使控股B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于20,000,000股杉杉股份股票过户至合伙企业后5个工作日内代表合伙企业与投资人持股平台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表决权委托给投资人持股平台行使。

3、剩余保留股票的表决权委托
剩余继续由债务人持有的杉杉股份股票(下称“保留股票”,即238,549,356股减去新扬船指定主体需增补收购的标的股票数量后的剩余部分)的全部表决权将委托予投资人持股平台享有。债务人应就保留股票与投资人持股平台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重整完成后,保留股票与债务人其他财产仍由债务人持有,杉杉集团的100%股权将由为本案重整而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下称“债权人持股平台”)持有,朋泽贸易将由杉杉集团吸收合并后进行工商注销,债权人持股平台的100%股权与前述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将作为信托财产纳入服务信托。

4、限售机制
在合伙股票按优先级A类受益人要求由合伙企业进行减持之情形下,若会导致杉杉集团就保留股票成为杉杉股份第一大股东的,服务信托下信托财产的处置机构(由东方资管深圳分公司或其指定在浙江省内的关联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应当同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杉杉集团持有的保留股票,减持数量以避免杉杉集团成为杉杉股份第一大股东为限。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前述TCL产投、需增补收购股票的新扬船指定主体、合伙企业、债务人(以下合称“委托方”)拟与投资人持股平台分别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为保障投资人持股平台取得杉杉股份控制权并保持控制权稳定,委托方向投资人持股平台委托其持有的股票的表决权,并对委托方转让其持有的股票作出限制安排,其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方不可撤销地将其根据《重整投资协议》持有的全部杉杉股份股票(下称“委托标的”)对应的表决权唯一、排他地委托给投资人持股平台行使;(2)委托期限为《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由投资人持股平台受让223,311,200股杉杉股份股票全部完成登记过户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下称“限售期届满日”)止。若投资人持股平台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之承诺的,经委托方书面通知,表决权委托提前终止。

(3)委托期限内,投资人持股平台和委托方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减持其持有的杉杉股份股票。

(4)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后,如委托方拟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包括委托方上层主体转让委托方股权)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外转让委托标的,导致该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杉杉股份股票占比超过百分之五(5%)的,投资人持股平台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此条仅债务人作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委托方时适用】
(五)重整投资金额及支付
重整投资人对应的投资金额及支付安排如下:
1、直接收购股票部分
(1)投资人持股平台受让223,311,200股(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9.93%),应付价款金额为2,554,995,220.10元,其中新扬子商贸和新扬船应向投资人持股平台出资并承担的股票收购价款金额分别暂定为1,021,998,088.04元和1,532,997,132.06元,并将根据新扬船负责招募的有限合伙份额情况相应调整出资义务。其支付方式为:
①保证金的转化:新扬子商贸已缴纳的保证金50,000,000元,已自动转化为新扬子商贸按照《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②第一笔价款支付:《重整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新扬子商贸应向管理人指定账户(下称“管理人户”)支付154,399,617.61元、新扬船应向管理人户支付306,599,426.41元,但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份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发生变化的,则新扬子商贸和新扬船按其所持份额比例相应调整。该笔款项与前款50,000,000元保证金,总计510,999,044.02元为投资人持股平台在《重整投资协议》下的履约保证金(下称“投资人持股平台履约保证金”)。新扬子商贸、新扬船可自行调剂各自实缴保证金金额,但应确保新扬子商贸、新扬船支付的投资人持股平台履约保证金金额以及前款保证金之和不低于510,999,044.02元;
③第二笔价款支付:裁定批准日起30日内,新扬子商贸和新扬船应促使投资人持股平台以《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受到管理人监管的投资人持股平台的账户支付2,043,996,176.08元,其中新扬子商贸应出资817,598,470.43元、新扬船应出资1,226,397,705.65元,但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份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发生变化的,则新扬子商贸和新扬船按其所持份额比例相应调整应付之重整投资款。

(2)TCL产投受让43,700,900股(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1.94%),应付价款金额为499,999,957.97元,其支付方式为:
①第一笔价款支付:《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TCL产投应向管理人户支付99,999,991.59元;
②第二笔价款支付:裁定批准日起30日内,TCL产投应以《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受到管理人监管的TCL产投的账户支付399,999,966.38元。

(3)新扬船指定主体按同等价格增补收购管理人以书面要求其增补收购的股票数量,对应价款由新扬船指定主体不晚于裁定批准日起60日内按照《重整投资协议》规定的方式支付至受管理人监管的投资人持股平台的监管账户。

2、通过合伙企业收购杉杉股份股票部分
裁定批准后,在服务信托与合伙企业均设立完成,前述直接收购股票部分的股票价款已分别足额支付至受管理人监管的账户,并且经营者集中审查获得通过的前提下,东方资管深圳分公司应在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信托的指定账户支付238,828,220.00元,专项用于服务信托(1)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再由合伙企业按同等价格向债务人收购20,000,000股杉杉股份股票(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0.89%);(2)作为服务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处置费用。

(六)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债权人会议表决与法院裁定批准
在《重整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管理人应按《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经营方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经新扬子商贸书面确认后,管理人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申请相关法院裁定批准。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能通过且未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投资协议》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2、经营者集中申报
《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新扬子商贸和新扬船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管理人应予配合。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间,不影响各方履行《重整投资协议》。若主管部门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的,《重整投资协议》自动解除。

三、控股股东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及合理性和公允性的说明
重整投资人以投资人持股平台持股、合伙企业持股和直接持股方式受让共计287,012,100股(不含增补收购的标的股票数量),受让股份对价共计3,283,823,398.07元。

杉杉集团于2025年6月9日发布《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要求意向投资人对杉杉集团和朋泽贸易持有的杉杉股份股票报价不得低于8.64985元/股。重整投资人于2025年7月25日投标日届满前投标,其报价相较当时市场价格有一定溢价。因此,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具有合理性。

重整投资人的受让股份对价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公允性。重整投资人受让杉杉股份股票的价格,综合考虑了投资风险、公司控制权变更、参与重整及后续经营中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债务人重整资金需求和投标时的股价等因素。本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是债务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重整计划需经过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法院的批准后执行。因此,上述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债务人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重整投资人相关承诺、声明与保证
1、新扬子商贸的上层股权关系图如下图所示,并承诺至限售期届满前,新扬子商贸的100%股权保持间接归属于新加坡上市主体扬子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YANGZIJIANGFINANCIALHOLDINGPTE.LTD.)或其拆分后的主体;
2、《重整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新扬子商贸和新扬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
3、自投资人持股平台设立之日起至限售期届满或监管要求的更长时间内,新扬子商贸应持续为投资人持股平台第一大合伙份额持有人,并且投资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须为新扬子商贸之控股A公司;
4、投资人持股平台直接收购的标的股票全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至限售期届满前,未经管理人或服务信托的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新扬子商贸和/或新扬船不得变更投资人持股平台的股权结构;
5、限售期届满前,投资人持股平台、TCL产投、合伙企业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减持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取得的杉杉股份股票,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内部转让除外;
6、新扬子商贸和新扬船承诺,在符合重整投资人内部风控与担保要求等前提下,将根据杉杉股份的融资需求促使投资人持股平台为杉杉股份提供流动性支持。

五、执行重整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杉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20,29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4%;朋泽贸易持有公司股份205,264,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3%;杉杉集团、朋泽贸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92,849,1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6%。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将通过“直接收购+与服务信托组建合伙企业收购+剩余保留股票表决权委托”三种方式合计取得杉杉集团、朋泽贸易持有的公司23.36%股票的控制权。如《重整投资协议》获批并顺利执行,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投资人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任元林先生。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目前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六、风险提示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后,相关重整计划(草案)尚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相关法院裁定批准。鉴于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经营者集中申报和法院裁定批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风险,杉杉集团和朋泽贸易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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