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取消后,监事将自动离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鲁体改函字
[2001]49号《关于同意设立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函》、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股字[2001]61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以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0001807067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无。 | 新增。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无。 | 新增。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958,946,500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
|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
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无。 | 新增。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
|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
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无。 | 新增。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
|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
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 删除两条,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无。 | 新增。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
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章
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
|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
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等规定的
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等规定的
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
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授权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此条,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六十四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八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其他单位和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 第七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
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
(七)非达到法律规定或本章程约定期限换届选举改
选董事会或监事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
(七)非达到法律规定或本章程约定期限换届选举改
选董事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
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并由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违反
本条规定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无效。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
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
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提
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 |
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
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等。
(2)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章程第六章
第二节的规定
(3)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单,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等。
(二)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公司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
下: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董事、监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2)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每位投票股东必须将自己应有票数具体
分配给所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所 |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
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
事人数。
3、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
会召开5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
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
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下同)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到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票作废。
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投票
的公正、有效。
(三)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
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
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
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
选举的每名董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
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
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
有效。
(二)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
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
票,分别计算。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
第九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中共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一百零一条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
条件的中共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
内法规履行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
(六)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把党的主张
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
定。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
内法规履行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
(六)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理层依
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把党的主
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
定。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
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的人数不超过2人,该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任期三年。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的人数不超过2人,该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任
期三年。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结合事件的性质、发生时间与离任之间期限
的长短、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
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无。 | 新增。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
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基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而决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基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而决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章程的附件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表决。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
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 |
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十二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 删除 |
不良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对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
公司不可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无。 | 新增。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
| 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
|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删除本章节,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代表大会
选举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 |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公积金弥补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无。 | 新增。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将 www.cninfo.com.cn指定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未经董事会许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将www.cninfo.com.cn指定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
担首要责任。未经董事会许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
无。 | 新增。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无。 | 新增。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
|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 |
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修订如仅涉及该表述调整,将不列入修订对照表中;《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完)